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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l-2020-00010 发布机构: 残疾人联合会
生成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
权力类别行政其他
实施依据    1.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3.新财非税〔2016〕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保障金按季申报,按季缴纳。保障金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每年2月10日前,用人单位持本单位上年度残疾职工名单、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用人单位报送信息要真实完整。对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县(市、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于3月10日前将此信息提供给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汇总后,于3月20日前将汇总信息传输至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
    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地税局(国税局)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资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县(市、区)级地税局(国税局)根据用人单位申报信息,以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保障金缴纳额计算公式,核定用人单位当年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及分季度缴纳金额,按季征收。
    年度内用人单位信息(单位职工总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县(市、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县(市、区)级地税局(国税局)申报进行调整。
责任事项1.告知责任:在缴纳场所及其网络通知用人单位提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名单》、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台账。
2.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依据要求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当场作出准予告知;不予批准的,当场告知理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残联承办机构师市残联
实施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7日
咨询电话0997-4611911投诉电话0997-637202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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