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ajj-2022-00080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2-11-22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工作动态 | |
| 关键词: | |||
曝光台 | 第一师阿拉尔市2022年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曝光(第九批)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达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教育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师市应急管理局现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11日,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工业园区的阿拉尔市**果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新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日常教育培训考试卷部分未批改;盐酸罐区、液碱罐区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区无危险告知牌,果浆罐平台无挡脚板,果浆罐等未悬挂有限空间警示标识;全厂压力表未校验,无上下限标识。
适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12日,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托喀依乡一队的阿拉尔市**棉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应急预案未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修订,未见到开展应急演练相关资料;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复工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全覆盖(企业现有50人,培训人数不足30人)。
使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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