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ajj-2026-00012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9-03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规划计划 | |
| 关键词: | |||
新疆阿拉尔市芦竹防沙治沙生态项目“7·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7月2日21时12分,师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公安局信息快报,称“新疆两山生态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芦竹防沙治沙生态项目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核查,2026年7月2日17时20分许,新疆两山生态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芦竹防沙治沙生态项目(一期)三标段工人在施工现场埋设电线杆、导线及设备安装过程中电线杆倒塌,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师市批准,成立了由师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师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组成的“新疆阿拉尔市芦竹防沙治沙生态项目‘7·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师市纪委监委、第一师检察分院派员参加,开展此起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谈话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划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新疆阿拉尔市芦竹防沙治沙生态项目“7·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作业技术要求,未挖至防沉构件处即在原位置重新埋设电线杆,回填砂土未分层夯实,且在缺少吊车吊臂辅助吊杆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冒险登杆作业,导致电线杆基础回填不密实、承载力不足;加之,作业期间突发阵风引发电线杆倒塌,导致作业人员随杆倾倒而造成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新疆两山生态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芦竹防沙治沙生态项目(一期)(以下简称“一期芦竹防沙治沙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四团G689十四团-塔中公路西段两侧,项目总种植面积25573.52亩,项目种植区域全部配备水肥一体化滴灌设施,并配套建设水源工程(含泵房、输水管网等)、供电工程(含35kV输电线路、35kV/10kV中心变电所等)、林间道路工程等辅助设施。
一期芦竹防沙治沙供电工程项目中标施工单位为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建设费用532.67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一级泵站设备、二级泵站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包含160kVA油浸式变压器1套,800kVA箱式变压器4套,400kVA箱式变压器1套,单回架空输电线路12.1km。
一期芦竹防沙治沙供电工程项目劳务派遣单位为浙江浙建人力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分包范围为工程所需劳务、含辅材,合同约定服务期为60日历天。
中标监理单位为新疆浩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标监理费用6.22万元,项目范围为施工三标段全过程监理服务(含缺陷责任期),合同约定服务期为60日历天。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新疆两山生态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山公司”),属于新鑫公司子公司,成立于2024年9月3日,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DYXU37XK,注册资本:11700万元,注册地址:新疆阿拉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孵化基地2-464室,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草种植、农作物栽培服务、草种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等。
2.施工单位: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塔建三五九建工”),成立于2018年4月12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77X84A58,注册资本:23573.4647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册地址:新疆阿拉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孵化基地2-690室,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灌溉服务等。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2025年3月21日,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类别和等级为:承装类二级(110千伏以下)、承修类二级(110千伏以下)、承试类二级(110千伏以下),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日。2025年4月2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8日。
3.劳务派遣单位:浙江浙建人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建人力”),成立于2023年10月2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D2A1NT30,注册资本:1000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雷霆路60号708室,经营范围: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等。
4.监理单位:新疆浩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方咨询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1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458456368D,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整,注册地址:新疆阿拉尔大学生创业园2号楼318室,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防空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监理服务与技术咨询等。2024年5月17日,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有效期至2029年5月17日。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12月26日,两山公司与塔建三五九建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5年12月19日,两山公司与浩方咨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26年5月14日,塔建三五九建工与浙建人力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期芦竹防沙治沙供电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铁**,二级建造师,证书编号:新2662018202209022,注册专业:机电工程,自2026年1月27日起在该项目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业务对接以及项目后续安全整改等工作。
一期芦竹防沙治沙供电工程项目经理:徐*,二级建造师,证书编号:新2662011202106201,注册专业:机电工程,自2026年1月27日起在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盘工作。
一期芦竹防沙治沙供电工程项目安全员: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兵团建安C3(2025)0003307,自2026年1月27日起在该项目担任安全员,负责项目施工安全工作。
现场施工人员5人,分别为王**(死者)、王**、耿**、耿**、麦合**·奥**,王**持有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证及高压电工证,其余人员无特种作业资质。
电路架设施工流程为:施工准备→线路复测分坑→基坑开挖→坑底夯实、验坑→基础回填夯实、养护→电线杆地面组装→吊车组立电线杆→电线杆找正、分层回填夯实→永久拉线制作安装、调杆→搭设跨越架→全线布线准备、挂滑车→导线检查、修补损伤→竣工验收→拆除安全设施→合闸送电、试运行。
(五)涉事线路情况
经核查,该项目尚未开展总体竣工验收,目前仅完成4160kVA箱式变压器安全工程并通电。2026年4月27日,塔建三五九建工向南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南疆能源”)提出通电验收申请。4月28日,南疆能源出具《10千伏受电工程竣工验收闭环单》。此次涉事施工作业为一期芦竹防沙治沙供电工程项目电线杆整改作业。
2025年9月12日,两山公司就一期芦竹防沙治沙项目跨路电缆架设项目向师市交通运输局咨询;9月17日,师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两山公司现场踏勘,项目初步具备许可条件。2026年4月16日,两山公司正式提交涉路施工许可材料,师市交通运输局予以受理;5月7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7月1日,两山公司报送修改后文本,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复审并予以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截至事故发生之日,跨越公路架设线路审批手续还处于行政许可审批期内。
2026年6月22日,师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巡查公路发现,该公司存在3项涉路违法施工行为:违规增设平交道口并损毁公路防沙滴灌设施与梭梭林;在公路控制区违规立杆;未获批擅自跨越公路架设电缆。
6月24日11时04分,执法人员与建设方两山公司现场负责人杨**电话联系,告知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属于非法涉路施工,责令限期拆除。
7月2日,王**组织王**、耿**等4名人员在事发现场实施电线杆拆除作业。现场指挥为王**,负责施工现场全盘工作,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均未到现场履职。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7月2日10时30分许,施工人员王**等5人到达现场,开始施工准备工作,并组织开展口头安全晨会。
11时许,王**登杆拆除导线。
12时32分许,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闫**、李**会同建设方现场负责人杨**、施工方现场负责人铁**到达现场,工人正在拆除一根较短的拉线杆。
14时44分许,现场18米电线杆、拉线杆及跨越公路导线拆除完成。随后杨**、铁**与执法人员闫**、李**一同离开作业现场。执法人员离开后,为保障项目供电、避免芦竹因高温缺水枯死,杨**按照两山公司工作要求,安排铁**重新架设电线杆,铁**安排王**重新完成电线杆架设工作。
16时许,王**安排王**、耿**在原始位置采用人工方式重新开挖杆坑。因坑内砂石持续滑落,杆坑未能开挖至底盘(防沉构件)埋设处,便直接将电线杆埋设,并用砂土进行回填。
17时许,王**佩戴好安全绳、安全帽、脚扣后开始登杆,并指挥吊车司机麦合**·奥**将导线用吊车托举到空中,王**把导线放入放线滑车内,此时吊车吊臂未辅助吊杆。
17时20分许,施工现场突发阵风引发电线杆倾倒,王**随事故杆一同倒塌。事发之后王**已无意识,随后耿**借用路过工人巩**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
17时30分许,十四团医院派车前往救援。17时55分许,到达现场进行抢救;18时01分许,王**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七)事故现场情况
2026年7月2日至7月3日,师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对现场进行勘验。事故现场位于塔中公路十四团往且末县方向18公里处,北侧为一条南北走向的土路,土路西侧1.5米处可见一根倒塌在地的电线杆。杆头南侧地面可见一蓝色安全头盔,头盔安全卡口呈闭合状态,该头盔内安全胶条脱落。死者位于电线杆首端1.5米处,头朝南,脚朝北,小腿搭在电线杆上,呈仰卧状,上身着青蓝色衬衣,下身着青色短裤,脚穿黑色布鞋。
图1 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电线杆杆头朝西南,杆尾朝东北,杆长约18米,重约3吨,圆柱状,水泥材质,现场沙土埋深痕迹约2.57米,杆身裸露在外,在杆头处可见一铁质横担,横担两端为三角状截面,一端没入土中,一端垂直于电线杆露于地表,横担上装有白色陶瓷制绝缘子,绝缘子上放置有黑色导线,导线呈南北走向。

图2、图3 电线杆现场图

图4、图5 拆除导线现场图
18米电线杆南侧为拉线杆,杆长约12米,重约1.76吨,圆柱状,水泥材质,现场沙土埋深痕迹约1.9米;两柱之间直线距离约13米,塔中公路东北侧硬路基到倒塌电线杆直线距离约13米,塔中公路东北侧硬路基到公路界碑直线距离约4.5米。

图6 拉线杆现场图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5万元。
死亡人员信息:王**,男,54岁,身份证号:6205211972********;户籍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经济新区新园小区**号楼*座*单元***室;家庭住址:新疆阿拉尔市十二团2连。
(九)气象情况
十四团睡胡杨谷监测站至事发地直线距离约14.4千米,根据当日气象数据显示:2026年7月2日17时至17时30分,事发区域天气多云,时段平均气温39.3℃;两分钟平均最大风速7米/秒,瞬时极大风速达10.9米/秒,风力等级为六级[]。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7时20分许,现场负责人铁**接到现场施工人员耿**电话报告,随后铁**向塔建三五九建工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李*上报;17时25分许,上报塔建三五九建工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党组书记、经理冯*和安全监督管理部经理周**;17时28分许,上报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汪*;17时33分许,上报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金**和党委书记、董事长方**;18时20分许,铁**先到达事故现场,随后副总经理汪*、安全监督管理部经理周**、副经理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李*、工程管理科科长路**陆续到达现场。
17时40分许,两山公司副经理韩**接到现场人员杨**电话报告;17时58分许,副经理韩**上报董事申**;18时01分许,上报新鑫公司副总麻**;19时49分许,韩**、杨**到达事故现场。
18时23分许,十四团平安办接到事故报告,第一时间向党委常委、人武部部长李**汇报,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19时01分许,十四团党委副书记、团长蔺**,党委常委、人武部部长李**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19时24分许,十四团向师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该起事故,接报后局党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及现场勘查。21时12分,师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师市公安局书面信息快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7时27分许,王**随电线杆倾倒,耿**、王**立即跑到事故电线杆倒塌现场,王**当时已无意识,呈俯卧状态,面部朝下趴在电线杆上,耿**和王**随即将王**翻转,使其面部朝上,发现王**头上和口中均有血迹,左侧肩膀有一道伤口。耿**借用路过工人巩**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
(三)医疗救助和善后情况
17时30分许,十四团医院派车前往救援;17时55分,到达现场进行抢救;18时01分,王**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塔建三五九建工立即牵头成立善后处置专班,由铁**负责对接死者家属协商善后事宜。7月4日,与死者家属充分协商并达成赔偿一致意见;7月6日,双方签署《工亡赔偿协议》;7月10日,骨灰在张掖市安葬,累计赔付155万元。至此,善后工作处理结束。
(四)事故应急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统筹做好现场处置、医疗救治、信息报告、善后处置等工作。该起事故现场处置科学,善后处置得当,未出现负面舆情和其他影响。
(一)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王**作为现场实际指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执法人员已明确要求整改的情况下,擅自违规指挥施工人员于原位置重新架设18米电线杆,且未挖至底盘(防沉构件)处[],电线杆埋设深度不足2.8米[],杆坑砂土回填未执行分层夯实[]要求,也未对电线杆采取可靠临时固定措施[],违规指挥吊车收回吊臂而未辅助吊杆。因电线杆基础回填不密实、承载力不足,王**贸然登杆开展架线作业,后突发阵风引发电线杆倒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十四团睡胡杨谷监测站至事发地直线距离约14.4千米,根据当日气象数据显示:2026年7月2日17时至17时30分,事发区域天气多云,时段平均气温39.3℃;两分钟平均最大风速7米/秒,瞬时极大风速达10.9米/秒,风力等级为六级[]。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他杀自杀的可能。
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现场安全管理履职不力,作业现场动态风险管控严重缺失,项目经理、安全员均未到场履职,未对现场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施工现场违规作业行为漏管失控,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压实到岗到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落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的覆盖面和针对性不强,未规范落实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安全交底等管控措施,导致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未掌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新疆两山生态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未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施工过程中边建设边补办手续,对集体决策违规实施电线杆架设、通电作业的安全风险研判严重不足,在执法人员已明确要求整改的情况下,仍违规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架设电线杆,对施工现场安全风险漏管失控,现场多处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并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三)阿拉尔市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鑫公司”)
新鑫公司作为两山公司上级公司,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不力,对两山公司的安全生产缺乏实质性、常态化监督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重发文部署、轻实地核查,仅以下发工作通知代替现场监督,未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开展实地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监管浮于表面,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四)十四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十四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项目巡查覆盖面不足,未对一期芦竹防沙治沙供电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检查,属地安全监管存在盲区,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男,群众,个体,一期芦竹防沙治沙供电工程项目电线杆整改作业现场实际指挥。在执法人员已明确要求整改的情况下,仍擅自违规指挥耿**、王**在原位置挖杆坑并重新架设电线杆,且作业过程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埋设深度不足,本人又贸然进行登杆作业,后突发阵风引发电线杆倒塌导致死亡,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塔建三五九建工。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业现场动态风险管控严重缺失,项目经理、安全员均未到场履职,未对现场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对现场违章行为漏管失控;培训的覆盖面和针对性不强,未规范落实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安全交底等管控措施,导致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未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两山公司。企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项目的施工管理不到位,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边建设边补办手续,对集体决策违规实施电线杆架设、通电作业的安全风险研判严重不足,在执法人员已明确要求整改的情况下,仍违规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架设电线杆,对现场多处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治,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新鑫公司。未有效压实层级安全监管责任,对子公司(两山公司)日常监管弱化,未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实地督导检查,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以通知代替现场检查现象,安全风险管控流于形式,隐患排查不深不实,建议新鑫公司向师市作出深刻检查,并纳入师市2026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4.十四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巡查覆盖面不足,未实现属地项目巡查全覆盖,存在漏管失控的情形,建议十四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向十四团金杨镇作出深刻检查。
(三)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方**,男,中共党员,塔建三五九建工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塔建三五九建工违法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汪*,男,中共党员,塔建三五九建工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分管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塔建三五九建工违法行为监督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周**,男,中共党员,塔建三五九建工安全监督管理部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隐患排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4.冯*,男,中共党员,塔建三五九建工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未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筹监管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5.李*,男,中共党员,塔建三五九建工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作为一期芦竹防沙治沙供电工程项目分管领导,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漏管失控,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施工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6.铁**,男,中共党员,塔建三五九建工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一期芦竹防沙治沙供电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所有事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常态化排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对作业动态风险辨识不足,未能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未提出安全管理改进建议,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现场安全管控失效,履职尽责严重缺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7.徐*、李**为塔建三五九建工一期芦竹防沙治沙供电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组成人员,未履行岗位基本职责,对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建议由塔建三五九建工依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8.申**,男,中共党员,两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统筹安全管理不力,对项目跨越公路架设电缆未批先建、边建设边补办审批手续等问题未及时纠治,对经集体决策违规组织重新架设电线杆并通电的行为把关不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控不力,未有效督促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9.韩**,男,中共党员,两山公司副经理,履职监管不到位,未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结跨越公路架设电缆相关审批手续,对项目边建设边补办手续的违规状态没有及时纠偏制止,对集体决策违规实施电线杆架设、通电作业的风险研判不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0.杨**,男,共青团员,两山公司工程部职员,一期芦竹防沙治沙供电工程项目两山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履职不力,未按规定提前办理跨越公路架设电缆相关审批手续,致使项目处于边建设边补办手续的违规状态,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各项安全保障条件,放任现场违规冒险施工,未能及时排查、制止、整改施工现场各类违章作业,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缺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1.高**、马**、杨**在两山公司召开第7次专题会过程中,对一期芦竹防沙治沙供电工程项目实施电线杆架设及通电作业的决策事项,在未完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均未提出反对意见,建议由新鑫公司依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12.熊**,男,群众,新鑫公司经营管理部副部长,负责统筹新鑫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岗位基本职责,对两山公司项目缺乏实质性、全面化监督管理,建议由新鑫公司依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一)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生产理念,坚决摒弃重进度、轻安全的错误思想,统筹兼顾项目发展与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审批、边建设的违规施工模式,严禁为抢工期、保进度擅自简化审批流程、违规组织施工作业,切实把安全管控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
(二)压实全员安全责任。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岗位安全责任体系与考核问责机制,将安全管理责任细化分解至各岗位、各人员,实现责任到人、管控到位,杜绝责任层层递减、悬空虚化。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岗位履职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各自安全职责,杜绝岗位履职缺位、监管流于形式。
(三)抓实现场安全管控。各单位要抓实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管控,督促其严格对照施工技术规范,及时制止现场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对电杆埋深、架线施工、高处作业等关键环节实施全过程现场监督管控,重点强化基坑开挖、电杆埋设、回填夯实、高空登杆作业等关键工序管控,严格落实防沉构件埋设、基坑分层夯实、电杆临时固定等安全技术措施,杜绝违规简化施工工序、降低施工标准。
(四)强化天气预警监测。各施工单位须建立户外高处作业气象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大风、阵风、高温等恶劣天气预警信息,精准研判现场作业安全风险。严格落实恶劣天气作业管控规定,遇不良气象条件立即停止立杆、登高等高风险作业,杜绝侥幸冒险施工。常态化做好天气预警公示、交底工作,切实防范气象因素引发的安全事故。
(五)健全层级监管体系。各国有企业要强化对子公司安全生产的常态化、实质性监管,杜绝重发文、轻落实、以通知代替现场检查的形式化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严查违规施工、手续不全等问题。各施工单位要落实项目主体管理责任,强化在建项目全过程安全管控,细化现场监管举措,及时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各属地单位要压实属地监管职责,扩大辖区项目巡查覆盖面,消除监管盲区,实现属地项目监管全覆盖、无死角,切实杜绝监管漏管失控、责任悬空问题。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