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014-2026-00041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8-1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 关键词: | |||
《第一师阿拉尔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第一师阿拉尔市(以下简称“师市”)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1〕3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兵财教〔2023〕116号),对到师市基层单位就业的其他省份高校应届毕业生(非中央部属院校、兵团所属院校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补偿代偿政策)。
第二条 其他省份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师市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财政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年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毕业当年参加项目,且服务满后通过招考到基层单位就业的,可视为应届毕业生适用本细则。项目服务年限不计入基层服务期。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工作单位地处师市辖区内团镇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包含企业),包括团镇机关各部门、连队、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扶贫、民政、司法、公安、气象、水文、地震、草业、林业、畜牧业等基层第一线部门。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补偿代偿政策。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当年自愿到师市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毕业当年是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因聘用单位录取程序原因最迟可延迟至毕业次年的3月31日止。
(四)服务期间3年内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补偿代偿政策。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未完成政策规定的基层单位3年服务期,提前离职、辞职离开就业基层单位的。
(三)提供伪造的补偿代偿政策申请材料。
(四)在校、在岗服务期间,未经学校、单位同意,私自出国(境)者。
(五)未在政策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
(六)服务期间3年内累计抽调至市区相关部门工作6个月以上的,视为未在基层服务。
第七条 补偿代偿年限。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超过规定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在读期间享受部分免学费政策,按实际缴费年限申报。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代偿年限,按照申请毕业当年所读最后学历的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补偿代偿标准。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九条 补偿代偿申请期限。自毕业当年算起,毕业后的第4年正常申请,第5年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因正常工作调动、提拔离开基层单位且服务期不满3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按本政策规定申报,补偿代偿费用按实际基层服务年限占规定服务年限的比例计算。例:基层服务1年折算计算公式为实际发放补偿代偿费用=学费*(1年实际基层服务年限/3规定基层服务年限)。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补偿代偿发放。师市对到基层单位就业获得补偿代偿政策资格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谁用人谁资助。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兵团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本人向所就读高校申请,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兵团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学生本人向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兵团本级财政承担。其他省份院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1〕3号)规定,生源地、就读高校所在地、就业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毕业生,按照“谁用人谁资助”的原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师团两级财政分级承担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层单位、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核补偿代偿申请资料,在审核过程中,必须规范审查意见的签署,未签署审核意见(含签署时间等)及未加盖公章的均视同无效。
(一)高校毕业生在补偿代偿申请期限当年的3月31日前,向就业基层单位递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2)原件、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如有)、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如有)、缴纳学费的发票单据复印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录用登记表、年度考核表等材料。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获得代偿资格,应先自行向银行还款,并提供还款确认书。
(三)各就业基层单位、各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毕业生申请资格,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审议、公示,无异议后填报《XX年第一师阿拉尔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明细表》(附件3)、《XX年第一师阿拉尔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汇总表》(附件4)于6月30日前报送至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四)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在当年的8月31日前完成审核,确认本年资助学生名单及补偿代偿费用同时反馈至各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局按照预算申报流程申报次年预算,待预算批复后下达至各就业基层单位,在预算下达当年的12月31日前,将补偿代偿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各就业基层单位、各就业基层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为获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定期加强与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等部门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动态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未满3年基层就业服务期,因正常工作调动、提拔离开基层单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按工作程序正常申报,除了规定的申请材料,需另提供人社或组织部门调动登记表/审批表或相关文件。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财政局:根据国家及兵团政策,参与制定、修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师市教育局核定补偿代偿人数和资金,按照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教育局:根据国家及兵团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修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补偿代偿对象、标准、流程等。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实施。审核各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的毕业生材料。根据审核通过的人数,测算所需资金,并上报师市财政局申报次年预算。联合师市财政局等部门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等工作。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宣传政策。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负责审核毕业生与基层单位的社保缴费记录等,确保就业关系真实有效,服务期符合要求(原则上不少于3年)。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就业基层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就业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对于弄虚作假的部门或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国家调整相应政策资助标准,本细则按政策调整后资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3.XX年第一师阿拉尔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明细表
4.XX年XX主管部门第一师阿拉尔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汇总表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2026年8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第一师阿拉尔市(以下简称“师市”)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1〕3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兵财教〔2023〕116号),对到师市基层单位就业的其他省份高校应届毕业生(非中央部属院校、兵团所属院校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补偿代偿政策)。
第二条 其他省份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师市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财政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年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毕业当年参加项目,且服务满后通过招考到基层单位就业的,可视为应届毕业生适用本细则。项目服务年限不计入基层服务期。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工作单位地处师市辖区内团镇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包含企业),包括团镇机关各部门、连队、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扶贫、民政、司法、公安、气象、水文、地震、草业、林业、畜牧业等基层第一线部门。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补偿代偿政策。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当年自愿到师市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毕业当年是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因聘用单位录取程序原因最迟可延迟至毕业次年的3月31日止。
(四)服务期间3年内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补偿代偿政策。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未完成政策规定的基层单位3年服务期,提前离职、辞职离开就业基层单位的。
(三)提供伪造的补偿代偿政策申请材料。
(四)在校、在岗服务期间,未经学校、单位同意,私自出国(境)者。
(五)未在政策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
(六)服务期间3年内累计抽调至市区相关部门工作6个月以上的,视为未在基层服务。
第七条 补偿代偿年限。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超过规定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在读期间享受部分免学费政策,按实际缴费年限申报。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代偿年限,按照申请毕业当年所读最后学历的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补偿代偿标准。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九条 补偿代偿申请期限。自毕业当年算起,毕业后的第4年正常申请,第5年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因正常工作调动、提拔离开基层单位且服务期不满3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按本政策规定申报,补偿代偿费用按实际基层服务年限占规定服务年限的比例计算。例:基层服务1年折算计算公式为实际发放补偿代偿费用=学费*(1年实际基层服务年限/3规定基层服务年限)。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补偿代偿发放。师市对到基层单位就业获得补偿代偿政策资格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谁用人谁资助。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兵团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本人向所就读高校申请,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兵团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学生本人向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兵团本级财政承担。其他省份院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1〕3号)规定,生源地、就读高校所在地、就业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毕业生,按照“谁用人谁资助”的原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师团两级财政分级承担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层单位、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核补偿代偿申请资料,在审核过程中,必须规范审查意见的签署,未签署审核意见(含签署时间等)及未加盖公章的均视同无效。
(一)高校毕业生在补偿代偿申请期限当年的3月31日前,向就业基层单位递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2)原件、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如有)、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如有)、缴纳学费的发票单据复印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录用登记表、年度考核表等材料。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获得代偿资格,应先自行向银行还款,并提供还款确认书。
(三)各就业基层单位、各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毕业生申请资格,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审议、公示,无异议后填报《XX年第一师阿拉尔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明细表》(附件3)、《XX年第一师阿拉尔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汇总表》(附件4)于6月30日前报送至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四)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在当年的8月31日前完成审核,确认本年资助学生名单及补偿代偿费用同时反馈至各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局按照预算申报流程申报次年预算,待预算批复后下达至各就业基层单位,在预算下达当年的12月31日前,将补偿代偿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各就业基层单位、各就业基层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为获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定期加强与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等部门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动态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未满3年基层就业服务期,因正常工作调动、提拔离开基层单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按工作程序正常申报,除了规定的申请材料,需另提供人社或组织部门调动登记表/审批表或相关文件。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财政局:根据国家及兵团政策,参与制定、修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师市教育局核定补偿代偿人数和资金,按照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教育局:根据国家及兵团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修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补偿代偿对象、标准、流程等。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实施。审核各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的毕业生材料。根据审核通过的人数,测算所需资金,并上报师市财政局申报次年预算。联合师市财政局等部门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等工作。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宣传政策。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负责审核毕业生与基层单位的社保缴费记录等,确保就业关系真实有效,服务期符合要求(原则上不少于3年)。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就业基层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就业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对于弄虚作假的部门或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国家调整相应政策资助标准,本细则按政策调整后资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3.XX年第一师阿拉尔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明细表
4.XX年XX主管部门第一师阿拉尔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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