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0-2025-00089 | 发布机构: | |
| 生成日期: | 2025-04-1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师市发〔2025〕2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关键词: |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新兵发〔2020〕6号)有关规定,师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师市行政常务会议2025年第4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一师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1
师市办公室
师市办发〔2017〕67号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辖区内红枣加工企业电价标准的通知
2
师市办公室
师市办发〔2019〕66号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
师市办公室
师市办发〔2021〕11号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2021年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4
师市办公室
师市办发〔2021〕23号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农产品(红枣)流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5
师市办公室
师市办发〔2021〕27号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
6
师市办公室
师市办发〔2022〕50号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1
师市
师市规〔2022〕1号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热力管理办法》的通知
修改内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热力设施必须符合城市热力专项规划,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使用热力的,应符合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热力管网工程项目应与热源工程相互协调”。
第十一条修改为“热力管理按照城市热力专项规划需要穿过单位、厂区、农田、林地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责任单位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
师市办公室
师市办发〔2018〕40号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修改内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的表述统一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新兵发〔2020〕6号)有关规定,师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师市行政常务会议2025年第4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一师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师市办公室 | 师市办发〔2017〕67号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辖区内红枣加工企业电价标准的通知 |
2 | 师市办公室 | 师市办发〔2019〕66号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3 | 师市办公室 | 师市办发〔2021〕11号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2021年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
4 | 师市办公室 | 师市办发〔2021〕23号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农产品(红枣)流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
5 | 师市办公室 | 师市办发〔2021〕27号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 |
6 | 师市办公室 | 师市办发〔2022〕50号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师市 | 师市规〔2022〕1号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热力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修改内容 | |||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热力设施必须符合城市热力专项规划,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使用热力的,应符合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热力管网工程项目应与热源工程相互协调”。 第十一条修改为“热力管理按照城市热力专项规划需要穿过单位、厂区、农田、林地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责任单位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 |||
2 | 师市办公室 | 师市办发〔2018〕40号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改内容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的表述统一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