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620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11-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居民乘坐城市 公交车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一师阿拉尔市居民乘坐城市公交车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经2021年第10次师市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师办公室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居民乘坐城市
公交车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市公交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增强市民出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及自治区、兵团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应当为特殊群体提供票价优惠服务的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师阿拉尔市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优惠乘坐城市公交车服务。
第三条 享受优惠乘坐城市公交车的乘车人、承担公益性社会义务的公交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内特殊人群优待优惠乘坐公共汽车的管理工作,财政、卫健、教育、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内特殊人群优惠乘坐公交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交卡类别
第五条 阿拉尔市城市公交卡实行一卡制,分为敬老卡、优待卡、拥军卡、学生卡、普通卡。
第三章 享受优待人群对象及优待政策
第六条 享受优惠乘车的对象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身份证件,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限户籍)。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
(五)持有《军人证》的现役军人。
(六)在师市辖区范围内就读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学生。
第七条 优待政策
(一)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敬老卡”免费乘坐阿拉尔市城市公交车。
(二)在师市工作、生活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凭“优待卡”免费乘坐阿拉尔市城市公交车。
(三)现役军人凭军人证或“拥军卡”免费乘坐阿拉尔市城市公交车。
(四)在师市学习、生活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凭“学生卡”乘坐阿拉尔市城市公交车按正常票价的50%付费。
(五)凡在师市工作、生活的市民,凭“普通卡”乘坐阿拉尔市城市公交车按正常票价付费;未办理城市公交卡的市民,乘坐城市公交车按正常票价付费。
第四章 公交卡的办理
第八条 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近期1寸免冠彩色电子照片到塔河公交办卡点办理“敬老卡”。
第九条 残疾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凭本人身份证、残疾证及相关复印件和近期1寸免冠彩色电子照片到塔河公交办卡点办理“优待卡”。
第十条 九年义务教育制在校学生凭学校出具的有效学生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1寸免冠彩色电子照片到塔河公交办卡点办理“学生卡”。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需要办理公交卡的,凭驻师(市)部队提供的本人基本情况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近期1寸免冠彩色电子照片到塔河公交办卡点办理“拥军卡”。
第十二条 其他居民可到相关办卡点办理“普通卡”。
第十三条 办理公交卡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 公交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优惠乘坐公共汽车的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公交卡的使用
第十五条 优惠类及免费类公交卡实行年审制,其中敬老卡、优待卡、拥军卡应于每年的12月进行年审,学生卡应于每年的9月进行年审,年审时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应优待卡片到公交公司办理点进行年审。优惠类卡片未在本年度进行年审的,公交卡自动失效,失效的优惠公交卡待补办年审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公交卡丢失、损坏的,可到发行单位补办,补办公交卡应交纳工本费。
第十六条 公交卡发行单位要严格执行办卡规定,对违规办理的,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卫健、教育、残联、民政、人社、退役军人管理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优惠类公交卡办理及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持卡人凭优惠类公交卡乘车时,应当主动出示卡片并在公交车刷卡设备上验证,自觉接受公交车驾驶员和乘客监督。未携带优惠类公交卡或持过期优惠公交卡乘车者,应按所乘线路公共汽车的零售票价投币。
第十九条 除普通卡外,其它类型公交卡实行一人一卡,一卡一刷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代替他人刷卡,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对转借他人使用或者代替他人刷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交公司有权收回其公交卡。除普通卡外,其他类型公交卡同一张卡在同一公交车上使用,间隔30分钟刷卡有效。敬老卡、优待卡、拥军卡每日刷卡次数不得超过4次,每月刷卡数不得超过120次,学生卡每日刷卡次数不得超过4次,每月刷卡数不得超过90次。
第二十条 公交卡丢失后应到公交卡发行单位挂失,未及时挂失被他人冒用而被查处的,原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对恶意转借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发行单位予以注销,并报告监督部门,原持卡人不得在办理优惠卡片。
第二十一条 优惠类公交卡只限师市城市公交线路使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享受乘坐城市公交优惠政策的老年人乘车外出时,避开上下班乘车高峰期。
第六章 财政补贴政策
第二十三条 敬老卡、优待卡、拥军卡按线路票价实际乘车费用实行全额补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卡按线路票价实际乘车费用的50%补贴标准实行差额补贴。学生卡为储值卡,持卡人应当自行补充卡内余额,卡内无余额或余额不足时,不能享受优惠。
第二十五条 全额补贴和差额补贴按照实际刷卡数予以清算,补贴资金由师市财政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交卡财政补贴资金不计入《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补偿办法》及《阿拉尔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依据清算结果据实拨付补贴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自治区及兵团对城市公共交通乘车相关优惠政策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优惠类公交卡办理具体事项由公交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一师阿拉尔市居民乘坐城市公交车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经2021年第10次师市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师办公室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居民乘坐城市
公交车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市公交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增强市民出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及自治区、兵团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应当为特殊群体提供票价优惠服务的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师阿拉尔市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优惠乘坐城市公交车服务。
第三条 享受优惠乘坐城市公交车的乘车人、承担公益性社会义务的公交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内特殊人群优待优惠乘坐公共汽车的管理工作,财政、卫健、教育、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内特殊人群优惠乘坐公交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交卡类别
第五条 阿拉尔市城市公交卡实行一卡制,分为敬老卡、优待卡、拥军卡、学生卡、普通卡。
第三章 享受优待人群对象及优待政策
第六条 享受优惠乘车的对象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身份证件,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限户籍)。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
(五)持有《军人证》的现役军人。
(六)在师市辖区范围内就读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学生。
第七条 优待政策
(一)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敬老卡”免费乘坐阿拉尔市城市公交车。
(二)在师市工作、生活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凭“优待卡”免费乘坐阿拉尔市城市公交车。
(三)现役军人凭军人证或“拥军卡”免费乘坐阿拉尔市城市公交车。
(四)在师市学习、生活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凭“学生卡”乘坐阿拉尔市城市公交车按正常票价的50%付费。
(五)凡在师市工作、生活的市民,凭“普通卡”乘坐阿拉尔市城市公交车按正常票价付费;未办理城市公交卡的市民,乘坐城市公交车按正常票价付费。
第四章 公交卡的办理
第八条 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近期1寸免冠彩色电子照片到塔河公交办卡点办理“敬老卡”。
第九条 残疾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凭本人身份证、残疾证及相关复印件和近期1寸免冠彩色电子照片到塔河公交办卡点办理“优待卡”。
第十条 九年义务教育制在校学生凭学校出具的有效学生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1寸免冠彩色电子照片到塔河公交办卡点办理“学生卡”。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需要办理公交卡的,凭驻师(市)部队提供的本人基本情况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近期1寸免冠彩色电子照片到塔河公交办卡点办理“拥军卡”。
第十二条 其他居民可到相关办卡点办理“普通卡”。
第十三条 办理公交卡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 公交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优惠乘坐公共汽车的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公交卡的使用
第十五条 优惠类及免费类公交卡实行年审制,其中敬老卡、优待卡、拥军卡应于每年的12月进行年审,学生卡应于每年的9月进行年审,年审时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应优待卡片到公交公司办理点进行年审。优惠类卡片未在本年度进行年审的,公交卡自动失效,失效的优惠公交卡待补办年审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公交卡丢失、损坏的,可到发行单位补办,补办公交卡应交纳工本费。
第十六条 公交卡发行单位要严格执行办卡规定,对违规办理的,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卫健、教育、残联、民政、人社、退役军人管理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优惠类公交卡办理及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持卡人凭优惠类公交卡乘车时,应当主动出示卡片并在公交车刷卡设备上验证,自觉接受公交车驾驶员和乘客监督。未携带优惠类公交卡或持过期优惠公交卡乘车者,应按所乘线路公共汽车的零售票价投币。
第十九条 除普通卡外,其它类型公交卡实行一人一卡,一卡一刷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代替他人刷卡,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对转借他人使用或者代替他人刷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交公司有权收回其公交卡。除普通卡外,其他类型公交卡同一张卡在同一公交车上使用,间隔30分钟刷卡有效。敬老卡、优待卡、拥军卡每日刷卡次数不得超过4次,每月刷卡数不得超过120次,学生卡每日刷卡次数不得超过4次,每月刷卡数不得超过90次。
第二十条 公交卡丢失后应到公交卡发行单位挂失,未及时挂失被他人冒用而被查处的,原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对恶意转借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发行单位予以注销,并报告监督部门,原持卡人不得在办理优惠卡片。
第二十一条 优惠类公交卡只限师市城市公交线路使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享受乘坐城市公交优惠政策的老年人乘车外出时,避开上下班乘车高峰期。
第六章 财政补贴政策
第二十三条 敬老卡、优待卡、拥军卡按线路票价实际乘车费用实行全额补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卡按线路票价实际乘车费用的50%补贴标准实行差额补贴。学生卡为储值卡,持卡人应当自行补充卡内余额,卡内无余额或余额不足时,不能享受优惠。
第二十五条 全额补贴和差额补贴按照实际刷卡数予以清算,补贴资金由师市财政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交卡财政补贴资金不计入《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补偿办法》及《阿拉尔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依据清算结果据实拨付补贴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自治区及兵团对城市公共交通乘车相关优惠政策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优惠类公交卡办理具体事项由公交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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