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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21-00513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5-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新兵办发〔2021〕27号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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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兵团政府投资,是指在兵团辖区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兵团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兵团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兵团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兵团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兵团各级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兵团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六条 兵团各级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兵团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兵团和师市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兵团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兵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机构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兵团决策依法审批。师市所属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师市决策依法审批。国家、兵团对项目审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并在审批文件中明确项目代码。

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该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除重特大项目外,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1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六条  国家、自治区、兵团、师市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方案简单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国家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包含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部分内容。

政务信息化类和农业农村类等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兵团和师市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九条 兵团和师市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下达本行业、本领域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文件应当抄送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建立项目库等有关规定,兵团和师市应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初步设计已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兵团和师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采用代建制开展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审批职能调整的,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原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作内容、时限要求等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其委托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下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的管理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与其职责相应的监管责任。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发展改革委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1年4月8日印发

解读链接:《兵团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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