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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194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8-04 废止日期:
文 号: 师市发〔2020〕63号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关键词: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试行)》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师市行政常务会议2020年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师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师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师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通用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师市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师市财政部门负责师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制度的制定,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备案,及政策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师市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并按规定权限予以审批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师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 师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应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合同范本由师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三章   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

(一) 师市审批事项。单位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将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事项审核同意后,经师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师市审批;

其中,账面原值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需提交师市行政常务会审议。

(二) 师市财政局审批事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将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师市财政局审批

(三) 设镇的团场、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批事项。账面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设镇的团场、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报师市财政局备案

本项内容的审批权限只授权于建镇的团场和师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经批准出租的资产,由产权单位进入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招租底价根据市场参考价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报师市财政备案。

特殊情况按照程序经师市财政局审批后可由单位自行公开招租,通过竞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租户,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招租。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 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包括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出借理由、及对承租、承借方的行业要求等内容,其中事业单位需提供可行性论证资料;

(二)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三) 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价值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提供不全的应不予办理出租出借事宜。

第十三条 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出租到期后,如继续出租的,应重新审批。

资产出租出借后,仅限合同协议的承租承借人使用,承租承借人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转租转借。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向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等非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一) 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师市财政局批准,可采取邀请招租的方式;

(二)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经师市财政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师市财政局批准;

(三) 经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出租行为。

第十五条 资产出租合同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资产出借合同由出借方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后,行政事业单位也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师市财政局备案,并及时登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列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信息,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服务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师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以往年度出租收入余额进行清理,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

    第十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加强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的财务会计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要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出租、出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经集体研究或管理机构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二) 未经集体研究或管理机构审批,擅自降低出租底价或变更出租期限的;

(三) 故意拆分出租资产出租年限、面积等,规避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

(四) 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

(五) 隐瞒、滞留、坐支、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六) 其他违反规定的出租出借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团场(镇)、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管理,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师市各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可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师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继续履行,应在实施细则生效后的30日内报师市财政局备案;已到期的如需出租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

 

字(    年)第    

 

 

 

 

 

 

 

 

 

 

 

 

 

 

二   年    月    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租赁合同书

 

字(   年)第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现将__________________资产出租给乙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期限

租期为______,从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日止。

二、租赁资产

资产所在地址


资产名称

单位

结构

数量

资产

原值

评估

价值

租赁用途

m2

























合      计





三、租金及租金交付时限

1.乙方每(半、1年)年或一次性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大写:                        角整)。

2.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除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租金的倍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房屋押金:人民币      ,(大写:              

                  角整),待合同期满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结束,乙方退租后返还。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资产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属国家,甲方是有限期资产使用权出租,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有使用权。

2.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3.甲方应经常检查房屋或其他租赁资产的使用和损坏情况,对乙方的不当使用,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合同期间内,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对租赁房屋或租赁资产一切构件、设备的自然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另有约定除外。

4.乙方应按承租的用途和注意事项使用租赁资产,人为损坏房屋和设备,应负责修复还原或照价赔偿;擅自施工,乱搭、乱拆、破坏结构或由于超负荷使用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为了生产、经营或其他需要添建、加装、改修房屋,须以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签定协议后,方可进行,合同终止后,房内固定设备、装修设施均属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6.租期届满,乙方仍需继续租用时,应在期满前    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并办理续租手续。

7.合同期满双方若未续签协议,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退还租赁资产,如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依法将乙方室内设备强行搬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额的赔偿金。

8.承租资产相关的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凡由甲方负责收取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的租户,则需向甲方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费用标准按相关部门收取甲方的费用标准执行,相关费用不明确的,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上述费用不包含在资产租赁费之内。

9.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乙方确因有事需退租赁资产,须提前    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按不满半年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终止。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资产,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乙方擅自将租赁资产分租、转租、转让、转借的;

2.乙方利用租赁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的;

4.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的;

5.乙方拖欠租金或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累计达   个月的。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违约,则向对方支付___个月租金额的违约金。

七、免责条款

1.租赁资产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相不承担责任。

2.因法规、政策或公共利益原因使合同提前终止履行,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需应提前____月书面告知乙方。

八、本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团场(镇)进行调解。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及补充事项:

                                                    

                                                        

                                          

十一、本租赁合同书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财政部门一份,具有合同法律效力,未尽事项,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于             日在                签订。

 

出租方(甲方):

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单位:元

出租出借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地址


经办人及联系号码


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情况

物业名称

房屋坐落及面积或

设备型号

出租出借

面积或数量

账面

原值

权证

情况

出租出借形式

出租出借期限

备注









申请理由

 

 

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意见:

 

团场(镇)\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师市财政局

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执一份。资产情况可另增附页。

2.物业包括办公用房、住房和附房; 权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和契证。

3.本表中主管部门特指师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附件3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结果备案表

单位:

出租出借

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章)


单位地址


经办人及

联系号码


出租、出借房产情况


物业名称

房屋坐落及面积

或设备型号

出租出借

面积或数量

期限

租金(借息)

备注







情况说明

 

 

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团场(镇)\师市本级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团场(镇)\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执一份。资产情况可另增附页。

2.本表中主管部门特指师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202008041723393793.doc

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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