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办公室 >政策文件
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008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3-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关键词:

关于切实做好减负稳岗扩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兵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印发

《关于切实做好减负稳岗扩就业工作的意见》

要求坚持就业优先政策

突出抓好稳就业工作

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

确保兵团就业形势稳定

帮助企业减负保就业


 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主动做好缓缴工作。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坚持多措并举稳就业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南疆师市按60%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各师市可依据基金承受能力,选择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或社会保险费标准返还。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减轻缴费单位负担。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将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点支持范围,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协调解决劳动工时。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做好职工权益保障。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疫情期间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积极拓展渠道扩就业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加强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简化贷款流程,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以及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货款和贴息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师市可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创业培训模式”。对返乡人员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来源: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正文】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