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021-2026-00008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9-22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
| 关键词: | |||
关于转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兵人社发〔2026〕35号)解读
关于转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
办法》(兵人社发〔2026〕35号)解读
一、办法总则相关
问:本次出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实际,出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问: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
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人员。
二、认定范围相关
问: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兵团就业困难人员?
答:兵团辖区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进行失业登记,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以上的大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员;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登记失业连续满6个月及以上的退役军人;登记失业连续满1年及以上的人员;兵团辖区失地农民等。
按照工作要求,失业时间以劳动者通过线上平台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日期为准。若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和认定手续,无法补办。
问:哪些情形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已领取营业执照且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担任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投资人(含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已从事灵活就业或一定经济活动,收入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情形。
三、认定程序相关
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总体流程是什么?
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属地管理,按照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复核认定流程办理。一般向连队(社区、村)提交申请;不具备受理条件的,也可直接由师市、团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受理审核公示后认定。
问:申请有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分别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①线下申请: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不同类别人员,按需补充城镇零就业家庭承诺书原件、兵团《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材料、退役军人材料、农民失地情况材料等证明材料,系统内部可查询核验的材料可免提交。②线上申请:登录兵团就业“一库一平台”系统,线上填报、上传对应材料即可申请。
问:办理各个环节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连队(社区、村)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材料齐全的公示3个工作日;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材料,出具意见上报复核。团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复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结果反馈基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系统或受理点查看办理进度和结果。
四、服务管理与退出机制相关
问:认定成功后,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援助服务和政策?
答:对有就业需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明确求职路径,针对性推荐岗位;对有创业需求的,提供免费孵化场地、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对有培训需求的,明确技能目标,推荐适合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课程,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对经帮扶实现就业的,帮助解决初入职适应期及入职稳定期遇到的具体困难。对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引导实现市场化就业。具体可联系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
问:什么情形需要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取消资格?
答:出现以下情形,及时取消认定资格、终止援助,并告知本人:已经实现就业创业;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接受全日制教育、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或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承诺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援助服务3次及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认定后连续6个月失去联系或本人未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援助服务需求的以及其他不再符合条件情形。退出之后,如果符合认定条件,可重新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五、监督管理与异议处理相关
问:对认定工作如何监督,弄虚作假如何处理?
答:建立举报核查、定期核验、跟踪随访机制。通过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立即取消身份,停止各项补贴,追回违规领取资金;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问:对不予认定、取消认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收到告知起30日内向作出核定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重核申请,申请重新核查认定结果。
六、附则相关
问:新旧文件如何衔接?
答:本办法从2026年7月24日印发实施,原兵人社发〔2021〕45号文件废止。此前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继续保留原有身份,不需要重新认定。国家、兵团出台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关于转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
办法》(兵人社发〔2026〕35号)解读
一、办法总则相关
问:本次出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实际,出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问: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
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人员。
二、认定范围相关
问: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兵团就业困难人员?
答:兵团辖区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进行失业登记,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以上的大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员;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登记失业连续满6个月及以上的退役军人;登记失业连续满1年及以上的人员;兵团辖区失地农民等。
按照工作要求,失业时间以劳动者通过线上平台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日期为准。若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和认定手续,无法补办。
问:哪些情形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已领取营业执照且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担任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投资人(含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已从事灵活就业或一定经济活动,收入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情形。
三、认定程序相关
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总体流程是什么?
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属地管理,按照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复核认定流程办理。一般向连队(社区、村)提交申请;不具备受理条件的,也可直接由师市、团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受理审核公示后认定。
问:申请有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分别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①线下申请: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不同类别人员,按需补充城镇零就业家庭承诺书原件、兵团《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材料、退役军人材料、农民失地情况材料等证明材料,系统内部可查询核验的材料可免提交。②线上申请:登录兵团就业“一库一平台”系统,线上填报、上传对应材料即可申请。
问:办理各个环节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连队(社区、村)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材料齐全的公示3个工作日;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材料,出具意见上报复核。团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复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结果反馈基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系统或受理点查看办理进度和结果。
四、服务管理与退出机制相关
问:认定成功后,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援助服务和政策?
答:对有就业需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明确求职路径,针对性推荐岗位;对有创业需求的,提供免费孵化场地、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对有培训需求的,明确技能目标,推荐适合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课程,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对经帮扶实现就业的,帮助解决初入职适应期及入职稳定期遇到的具体困难。对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引导实现市场化就业。具体可联系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
问:什么情形需要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取消资格?
答:出现以下情形,及时取消认定资格、终止援助,并告知本人:已经实现就业创业;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接受全日制教育、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或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承诺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援助服务3次及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认定后连续6个月失去联系或本人未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援助服务需求的以及其他不再符合条件情形。退出之后,如果符合认定条件,可重新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五、监督管理与异议处理相关
问:对认定工作如何监督,弄虚作假如何处理?
答:建立举报核查、定期核验、跟踪随访机制。通过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立即取消身份,停止各项补贴,追回违规领取资金;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问:对不予认定、取消认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收到告知起30日内向作出核定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重核申请,申请重新核查认定结果。
六、附则相关
问:新旧文件如何衔接?
答:本办法从2026年7月24日印发实施,原兵人社发〔2021〕45号文件废止。此前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继续保留原有身份,不需要重新认定。国家、兵团出台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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