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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5-00007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2-28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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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之要点篇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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