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53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长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起草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为全力推进师市长租房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市场,解决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8月20日,师市住建局完成《第一师阿拉尔市长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征求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司法局等6个部门意见,并根据各部门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管理办法。同时在第一师阿拉尔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经公示七日,无个人或单位提出相关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6个部分,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师市住建局是长租房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长租房租赁期限。
(二)规划建设。长租房项目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选择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租住平衡,配建套数不低于总套数的50%,项目建设须要与地块工程整体设计、整体开发、整体施工、整体验收,建成装修后,再行出租。
(三)租售管理。长租房建设单位应取得租赁经营业务,负责出租期间的运营和维护,明确承租人的申请条件。5年租期满后,建设单位可租可售。
(四)扶持措施。长租房建设单位根据《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进行税收优惠,承租人领取《居住证暂行条例》后,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同时享受公积金相关政策。
(五)法律责任。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六)附则。本实施办法由师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一、起草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为全力推进师市长租房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市场,解决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8月20日,师市住建局完成《第一师阿拉尔市长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征求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司法局等6个部门意见,并根据各部门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管理办法。同时在第一师阿拉尔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经公示七日,无个人或单位提出相关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6个部分,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师市住建局是长租房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长租房租赁期限。
(二)规划建设。长租房项目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选择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租住平衡,配建套数不低于总套数的50%,项目建设须要与地块工程整体设计、整体开发、整体施工、整体验收,建成装修后,再行出租。
(三)租售管理。长租房建设单位应取得租赁经营业务,负责出租期间的运营和维护,明确承租人的申请条件。5年租期满后,建设单位可租可售。
(四)扶持措施。长租房建设单位根据《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进行税收优惠,承租人领取《居住证暂行条例》后,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同时享受公积金相关政策。
(五)法律责任。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六)附则。本实施办法由师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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