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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217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9-25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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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养犬管理办法 》解读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有关尽快出台阿拉尔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要求,起草了《第一师阿拉尔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养犬管理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公共秩序、物业管理、邻里关系等,更关系到当前阿拉尔市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由于全国人大、国务院、自治区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主管,师市养犬管理工作目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因此,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师市必须出台养犬管理的相关办法,对公民养犬行为加强管理和引导。

二、起草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等。

三、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议案、提案建议,5月中旬,师市公安局成立了《办法》起草小组,收集法律、法规、以及全国各城市养犬立法资料,梳理分析各地立法经验和养犬管理做法。6月底,师市公安局《办法》起草小组经组织各垦区公安局治安、法等部门警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办法》的征求意见稿。716日,在阿拉尔市四届四次人代会代表建议办理督察汇报会上,师市公安局汇报了《办法》的起草进度,并认真听取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意见建议。7月底,师市公安局《办法》起草小组经多次征求师市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文旅局、卫健委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以及上报师市司法局审核,最终形成了《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养犬管理、养犬行为、法律责任、附则。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起草思路

本《办法》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在于通过强化养犬行为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犬只扰民、伤人以及不文明饲养等行为,以进一步推和促进城市管理和社会文明。因此,起草《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不搞面面俱到,重点对犬只的免疫、登记、养犬人行为规范、法律职责等做出了针对性较强的规定,而相关的其他事项不作为本《办法》的核心,也不作更多的具体规定。

(二)关于《办法》坚持的原则

《办法》坚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寓管理于服务的原则。第一章总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虽然属于倡导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性,却体现了管理与服务并重的行政管理理念,有利于发挥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与民间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犬管理。

(三)关于养犬备案登记管理

《办法》规定养犬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而不是像外地实行行政许可或审批管理,主要基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能够采取事中或事后监督达到管理的目的的尽量不采取事前审批的方式管理等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设定了养犬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更加符合当前养犬管理实际。

(四)关于养犬行为规范

根据目前养犬人不规范,不文明养犬的主要问题和现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养犬行为、养犬人携犬出户做出了比较具体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的规定。同时,为了方便流浪犬的管理,第十九条对流浪犬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关于犬只禁入场所,《办法》没有明确提出禁入公园、广场、公厕等其他场所。而是对除明令禁止以外的公园、广场、公厕等其它场所做出了规定,交由场所的管理单位或管理者根据实际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禁入,体现了严宽相济。

(五)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对养犬不规范行为以及其它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其中,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本《办法》依据上位法进行处罚。对法律法规没有设定法则的,按照社会危害性和管理需要分别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并着重体现了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


《第一师阿拉尔市养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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