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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3-2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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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政策

根据兵团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安排,保障组着眼于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新的形势,着眼于全面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加快促进全产业链复工复产,切实用好扶持政策,统筹兼顾、多措并举,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关心支持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立足实际、科学安排,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

(一)关于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1.自2020年2月起,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5个月。                 

2.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3个月。

3.经营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免收滞纳金。

(二)关于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

1.2020年2月起,兵团符合条件的一师阿拉尔市、三师图木舒克市、五师双河市、十三师、十四师昆玉市、兵直统筹区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5个月。

2.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医保待遇。

3.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三)关于落实失业保险费政策

1.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南疆师市按60%返还。

2.落实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疫情期间,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3.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

4.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师市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关于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

1.落实增值税改革政策,突出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和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落地,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继续落实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助力农业春耕生产。

(五)关于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收政策

1.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政策。

2.对兵团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3.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落实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和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落实减轻受困企业税收负担措施

1.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个体“双定户”在疫情期间开业经营,但经营收入降幅达20%以上的,可申请调减定额。

3.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4.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七)关于优化办税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1.简化办税程序,纳税人无需另行填表,无需附报任何资料,无需税务机关审批,无需征纳双方见面,只需通过网上申报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2.全面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税服务,196项业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

3.加强与邮政部门协作,优化“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业务。

(八)关于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

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的通知、加强金融外汇服务支持涉外企业复工复产等一系列金融支持,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有序扎实复工。

(九)关于落实国家再贷款贴息和降准政策

1.对列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金融机构给予优惠利率贷款,落实中央财政给予50%贴息支持政策,确保企业实际支付融资成本低于1.6%。

2.落实人民银行总行出台增加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有序复工复产政策,新疆积极争取55亿元专用额度(其中:再贴现25亿元,支农再贷款10亿元,支小再贷款20亿元)用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3.认真落实定向降准政策,释放更多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十)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贯彻落实《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兵团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十一)关于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优先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十二)关于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

2.疫情期间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十三)关于加强保险服务

1.鼓励保险机构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个体工商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2.对个体工商户参保的经营性车辆顺延2个月保险期。

3.对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投保的,给予保费优惠。

(十四)关于落实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兵团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8万元以内的小额信贷,贷款期限为6个月,实施时限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政府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十五)关于落实降低电价政策

1.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自2020年2月7日至6月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

(十六)关于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兵团执行淡季天然气价格政策,天然气门站价格下调1%。各师市出台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缓交天然气费用政策,保障生产生活用气需求。

(十七)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1.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自2月起,免收3个月租金,在此基础上,对支付租金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经双方协议后,延期收取租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或摊位的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上半年租金。

(十八)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

1.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2020年6月30日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

2.对于支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3.对疫情比较严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决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可以自主商定缴存比例;停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九)关于依法减免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

从2020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兵团师市(含团场,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内开展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中小微企业,由建设项目所在师市(团场)阶段性免征师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建设单位多投资、早开工,促进企业尽快开工复产。

(二十)关于优先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确保2020年底前兵团范围内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的前提下,近期优先清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民营企业账款,存在分歧的欠款,要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绝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

(二十一)关于保障用工及防疫物资需求

指导帮助个体工商户做好用工招聘,岗位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健康证明(健康码)跨区域互认,有序快速组织低风险区域的疆外人员返疆返岗。指导帮助个体工商户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协调购置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必要防护物资。

(二十二)关于加强物流服务保障

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各师市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尽快恢复餐饮外卖配送服务,鼓励各餐饮配送单位开展无接触配送。

(二十三)关于减免相关服务费

1.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和培训机构,开通应急检测24小时绿色通道,免除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的相关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和从业人员培训费用。

2.鼓励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电信企业,为受疫情影响未正常开业且使用网络费用较多的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或优惠2020年上半年营业场所的网络使用费。

(二十四)关于落实就业奖补政策

1.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参照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

2.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兵团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十五)关于支持自主创业

1. 对高校毕业生(毕业近5年内)和贫困劳动力在兵团辖区实现自主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的,由各师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一次性房租补贴6000元,并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1000元(最高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15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3.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二十六)关于强化登记许可支持

1.对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相关行政许可“全程网办”审批,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可选择证照寄递。

2.对于从事小餐饮、食品销售、服装销售等行业的个体经营者登记备案由社区承办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3.全兵团个体工商户年报延期至12月31日。

(二十七)关于完善服务体系

1.引导中介机构优先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2.个体工商户出现矛盾纠纷,由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优先免费调解。

3.建立完善对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八)关于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1.发挥各类行业、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2.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会员会费。

3.疫情期间对2019年社会组织年检期限延缓至2020年8月31日。



来源: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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