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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06-14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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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师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和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单位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第一师阿拉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兵团有关救灾方面工作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师市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1.4  适用范围

凡在师市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降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指挥体系    

师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市减灾委”)是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师市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师市分管工作领导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师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师市减灾委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委、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团委、人武部、武警兵团总队执勤第二支队、阿拉尔市气象局、阿拉尔市消防救援大队、红十字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2  师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任务

师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师市减灾委办公室”)为师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师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师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其职责是:

1)承担师市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各单位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师市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抗灾救灾指挥部,并下设以下8个工作组:

抢险救灾组:由师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人武部、武警兵团总队执勤第二支队、阿拉尔市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师市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主要负责清理灾区现场,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运送工作。

生活救济组:由师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外事办、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制定实施受灾职工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单位做好因灾倒房职工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保障灾区职工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师市内外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事务。

卫生防疫组:由师市卫健委牵头,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社会治安组:由师市公安局牵头,人武部、武警兵团总队执勤第二支队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处置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宣传报道组:由师市党委宣传部牵头,党委网信办、公安局、文旅局、外事办以及师市主要新闻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信息要以减灾委提供的信息为准。

灾情评估组:由师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阿拉尔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和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

应急恢复重建组:由师市发改委牵头,党委办公室(外事办)、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武部、武警兵团总队执勤第二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抢修维护;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物资储备,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师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工信局牵头,发改委、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3 自然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师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期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动物疫病信息和草原火灾等信息数据。师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团镇(乡)、街道办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师市相关救灾物资储备机构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宣传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师市党委、师市减灾委领导、师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师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协助师市应急管理局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应在2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党工委)和师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师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同师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会商审核、汇总,并向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可越级报告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应急管理局,同时上报师市应急管理局。

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师市及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师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师市党委和师市报告。灾情稳定后,师市应急管理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应急管理局报告。

4.1.2  旱灾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且职工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要向师市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师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部门会商后,逐级将汇总数据上报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师市及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根据灾情分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召开灾情趋势会商会,核定灾情;

2)针对灾情分类,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救济人口台帐;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4.3  灾情发布

灾情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务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师市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启动条件

1)Ⅰ级响应

师市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干旱、洪涝、风雹、降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1万人以上;

⑤师市及周边相邻县市发生7.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2)Ⅱ级响应

师市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干旱、洪涝、风雹、降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人以上、200人以下;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20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8%以上、10%以下,或7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⑤师市及周边相邻县市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

3)Ⅲ级响应

师市辖区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干旱、洪涝、风雹、降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150人以下;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或10户以上、50间或2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8%以下,或4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

师市及周边相邻县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

4)Ⅳ级响应

师市辖区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干旱、洪涝、风雹、降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一般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人以上、100人以下;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或5户以上、30间或1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1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师市及周边相邻县市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

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师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报请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其中Ⅰ级和Ⅱ级响应报师市减灾委主任审批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报师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批同意后启动,Ⅳ级响应报师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启动。

5.3  响应措施

1)Ⅰ级响应

师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师市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师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师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向师市、兵团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向师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及时上报后续情况;

师市减灾委根据具体灾害种类,成立相应的抗灾救灾指挥部,在指挥部下设抢险救灾组、生活救济组、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灾情评估组、恢复重建组、生产自救组等工作小组,各组按照职责分工了解救援工作进展与需求,及时展开救助;

师市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召开师市减灾委会商会,师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单位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随时落实师市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⑥根据灾区单位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师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共同制定师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到灾区;积极向兵团应急管理局申请下拨特大、重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监督灾区对救灾款物的使用;

师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简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师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师市减灾委通报有关情况;

⑧公布接受捐赠单位、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⑨灾情稳定后,师市减灾委会同灾区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师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Ⅱ级响应

师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师市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师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师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受灾单位开展救灾工作;

向灾区紧急调拨师市救灾储备物资,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督促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落实师市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根据受灾单位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师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共同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积极向兵团应急管理局申请下拨特大、重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监督灾区对救灾款物的使用;

师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简报,报告兵团减灾委办公室、师市党委、师市和师市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⑥灾情稳定后,师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单位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Ⅲ级响应

师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师市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师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师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

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督促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落实师市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根据受灾单位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师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共同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积极向兵团应急管理局申请下拨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监督灾区对救灾款物的使用;

师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简报,报告兵团减灾委办公室、师市党委、师市和师市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⑥灾情稳定后,师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单位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⑦师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Ⅳ级响应

师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师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师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指导受灾单位做好抗灾自救工作;

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根据救灾工作需求,及时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并认真落实师市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根据受灾单位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师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共同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师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简报,报告兵团减灾委办公室、师市党委、师市和师市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⑥师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单位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单位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师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师市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师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单位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受灾单位统筹使用师市以上和师市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单位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师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受灾单位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单位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师市应急管理局和受灾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应当在每年1015日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师市减灾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兵团应急管理局备案。

根据受灾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师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师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师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师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和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单位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美丽连队(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师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视情况组织核查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师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提出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师市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兵团应急管理局。

师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兵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师市财政局、发改委、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师、团两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团镇(乡)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保障救灾资金投入。师市应根据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7.2  物资保障

师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要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信息保障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环境与各类灾害监测预报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救助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师市各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师市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装备。师市以及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要根据辖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职工文化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师-团(乡、街道办)-连(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健全与师市内外的对口支援机制。

7.7  科技保障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示范团建设。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跨区域沟通协作与演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跨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地方和兵团兄弟师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师市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师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师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与管理,报师市减灾委和师市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师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师市审批。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师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师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

2.师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附件1

师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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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师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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