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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06-1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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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师市发〔2021〕16号)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一师阿拉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师市2021年第6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师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类和分级

    1.5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专项指挥机构

    2.3联动机构

    2.4现场指挥机构

    2.5专家组

  3.风险防控

    3.1风险调查和评估

    3.2风险防控体系

    3.3基础设施建设风险防控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4.2预警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指挥协调

    5.4处置措施

    5.5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5.6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恢复重建

    6.3调查评估

  7.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7.2应急资金保障

    7.3物资装备保障

    7.4安全防护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交通运输保障

    7.7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7.8科技支撑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审批与衔接

    8.2预案演练

    8.3预案评估与修订

    8.4宣传和培训

    8.5责任与奖惩

  9.附则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和规范全师市应急体系建设,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师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指导师市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超出师市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依据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置。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深化全过程风险管理,做到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现有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阿拉尔市消防救援大队和阿拉尔专职消防队为主力、以16支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管理,科学应对。强化社会各类主体法定责任,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实现应对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利用科技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坚持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4  事件分类和分级

1.4.1  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放射性污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能源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突发群体事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  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规定,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师市辖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兵团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有关单位和团镇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或依靠个别部门、单位、团镇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1.5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5.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属地政府提出申请,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程序上报兵团和兵团有关部门。较大突发事件,由师市或师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超出师市应对能力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师市提请兵团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或本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涉及跨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或超出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由师市负责应对。                                                                                                  

1.5.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师、团两级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师市辖区内发生各类突发事件后,师市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师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启动一级响应由师市党委、师市决定,由师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启动二级响应由师市决定,由师市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启动三级响应由师市专项指挥机构决定,由师市专项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启动四级响应由师市专项指挥机构决定,由师市专项指挥机构指定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师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各团镇、乡、街道办和经开区响应级别可参照师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6  应急预案体系

师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师市及其部门、团镇,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  应急预案

师、团两级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师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师、团级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师市有关部门和团镇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流程,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师、团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制

在师市党委领导下,师市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师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师市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指导团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连队、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协助上级行政领导机构或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专项指挥机构

师市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师市分管工作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

师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师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贯彻落实师市决策部署,以及师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

师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师市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师市总体应急预案,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和各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师市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3  联动机构

师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师市公安局,负责接收师市范围内日常各类突发事件的报警和联动处置工作。宣传、网信、信访、应急、卫健、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民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管、住建、民宗、消防、气象等部门和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等重点行业单位为成员,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师市应急联动中心按照“信息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理”的原则,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快速反应、协调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2.4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视情设立本级行政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师市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

2.5  专家组

师、团两级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师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

3.风险防控

3.1  风险调查和评估

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分级分类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师市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应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师市并抄送师市应急管理局。

3.2  风险防控体系

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师市报告,并向师市相关部门、驻巢部队(民兵、武警)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加强城乡社区和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建设,完善源头治理、关口前移的安全风险动态管控体系,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监测和医疗救治能力,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3  基础设施建设风险防控

(1)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控制度;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和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2)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和师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师、团两级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各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师、团两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

4.2  预警

4.2.1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师市负责师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师市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4.2.2  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师市有关部门收集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2.3  发布预警信息。接到报警信息后,师团两级及其有关部门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巢部队(民兵、武警)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的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播发预警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2.4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和师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救援和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团镇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团镇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5  调整、解除警报。发布预警信息的团镇或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团镇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网络建设。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连队、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5.1.2  信息报告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连队、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向师市报告,并同时报告有关部门。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1.3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趋势等。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5.2  先期处置

5.2.1  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涉及学生、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先学生、婴幼儿、孕妇、老年人后一般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智能化服务保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辖区、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5.2.2  事发地连队、社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5.2.3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3  指挥协调

5.3.1  组织指挥。师市及相应部门指导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对本行政区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超出事发地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处置能力的,师市根据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对应急处置与救援重要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协调各方资源予以支持。

5.3.2  现场指挥。事发地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师市现场指挥部设立后,团镇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师市现场指挥部,在师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各方面应急力量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事发地团镇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师市指挥部或工作组在现场时,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

5.3.3  协同联动。驻部队(民兵、武警)、阿拉尔市消防救援大队、阿拉尔市专职消防队在师市党委、师市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师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5.4  处置措施

5.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或师市相关单位和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开展信息获取工作,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涉险营救和医疗救助。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

(3)应急场所管控。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生态环境保护。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

(5)公共设施恢复及交通运输保障。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经费和物资供应。启用本级行政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市场监督管理及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8)舆情管控。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9)次生灾害防治。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4.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事发地团镇及师市相关单位和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5)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按照兵团相关规定执行。信息发布由师市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兵团或兵团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兵团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师市或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权威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可根据事件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师市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牵头,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准确信息。

5.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师市或兵团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应当根据本行政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报师市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同时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6.2  恢复重建

师市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协助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油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计划,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3  调查评估

事发地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或师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师市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和师市相关牵头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师市报告,并抄送师市应急管理局。

7.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1)阿拉尔市消防救援大队、阿拉尔市专职消防队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师市及相关部门应在人员保障、技术装备等方面给予支持,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满足多发、易发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

(2)公安特警、武警和民兵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根据兵团相关规定,依法将公安特警、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师市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军、警、民协调联动机制。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师市根据实际情况,组建以防汛抗旱、防震减灾、地质灾害、森林防火、农业减灾、环境污染、医疗卫生、建筑安全、通信保障等16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4)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和企业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应急队伍,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5)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师市团委组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在志愿者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师市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7.2  应急资金保障

(1)根据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团镇、乡、街道办和经开区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师市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师市有关部门提出,经师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师市财政、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师市审批。师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依规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7.3  物资装备保障

(1)师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师市发改委等部门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师市有关部门及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师市各牵头部门、相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生产储备与市场储备的有机结合。师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和供给。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  安全防护保障

师市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及各有关部门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救助群众,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发生地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等单位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协助专业队伍维护社会治安。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7.5  医疗卫生保障

师市卫生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兵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7.6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航空、铁路、公路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由师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鼓励社会应急运力参与,深化兵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7.7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地导航定位、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以上各部门要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形成应急基础数据“一张图”,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

7.8  科技支撑

建立健全师市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师市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师、团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师市工信局组织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依托公共通信网、卫星网、微波等多种传输手段,增强基础电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协助完善各级、各类指挥调度机构间通信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8.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审批与衔接

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局承担师市本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由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师市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兵团备案,抄送兵团应急管理局。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师市批准,以师市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兵团主管部门和师市应急管理局。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报师市和兵团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局意见。

(4)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参照师市应急预案审批备案程序执行。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向所在地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报送备案。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6)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8.2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演练总结评估。

(2)团镇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基层组织单位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8.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师市各级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8.4  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宣传、文体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师市教育局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3)师市各级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5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1)公民按照师市各级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1)本预案由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报师市批准后组织实施。师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师市提出修订建议。  

(2)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师市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师市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由师市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师市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2.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3.师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4.师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发生地报警类)

附件1

 

师市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1-1自然灾害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水旱灾害

水利局、应急管理局

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

灾害救助

应急管理局

师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

3

气象灾害

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

师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4

地震灾害

应急管理局

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

地质灾害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

师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

森林草原火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应急管理局

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7

生物灾害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师市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1-2事故灾难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危化事故

应急管理局

师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2

工贸行业事故

3

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局

师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4

火灾事故

公安局

师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5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

交通运输局

师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事故

住建局

师市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7

燃气事故

8

供热事故

9

供水事故

水利局

师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

10

大面积停电事件

发改委

师市大面积停电事件

应急指挥部

11

通信网络事故

工信局

师市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

12

特种设备事故

市场监管局

师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13

环境污染事件

生态环境局

师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14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党委网信办

师市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1-3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传染病疫情

卫健委

师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

急性中毒事件

4

食品安全事件

市场监管局、

卫健委

师市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

5

药品安全事件

6

疫苗安全事件

7

动物疫情

农业农村局

师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1-4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恐怖袭击事件

公安局

师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2

刑事案件

公安局

师市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3

群体性事件

党委政法委

师市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

4

影响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商务局

师市应对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

波动应急指挥部

5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发改委、商务局

师市油气供应中断事件

应急指挥部

6

金融突发事件

财政局

师市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7

民族宗教事件

党委统战部

师市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

8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党委网信办

师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指挥部

附件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

和支持部门

 

序号

应急保障

牵头协调

部门

支持部门和单位

1

交通运输

交通局、公安局

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卫健委、阿拉尔市消防支队、党委民兵办、武警支队

2

医学救援

卫健委

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3

能源供应

发改委

国资委、工信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

4

通信保障

工信局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

5

灾害现场

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

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信局

6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发改委、应急管理局

工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资委

7

自然灾害

救助

应急管理局

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

8

社会秩序

公安局

武警总队

9

新闻宣传

党委宣传部

党委网信办、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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