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263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2-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违法利用档案处罚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附件3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违法利用档案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
3.审查阶段: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办公室(档案局) 承办机构 综合三科 实施对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无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无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20日 咨询电话 0997-4618034 投诉电话
备注
附件3 | |||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法利用档案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 3.审查阶段: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办公室(档案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三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咨询电话 | 0997-4618034 | 投诉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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