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办事服务>详细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07 19:05: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受理条件

(一)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要求,并确保安全;

(二)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要求:

(三)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五)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六)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七)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九)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十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十二)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二、提交资料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资料审核 现场核查 颁发证书

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五、相关责任

(一)受理阶段责任: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3、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4、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决定、送达阶段责任: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四)事后监管责任: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7、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