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一、受理条件
受理范围:经营剧毒、易制爆、汽油加油站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三)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储存设施建立在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储存设施与周边外部距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规范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六)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二、提交资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安全评价报告。
(八)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证明材料;(首次申请除外)
(九)属地安监部门同意发证的初步审核意见。
三、办理流程
初审 复审 核查 颁发证书
办理地点:师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单位:师市安监局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法定的形式,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当场受理。
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法定的形式,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当场受理。
3、依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同时到现场进行核查。
4、发证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五、相关责任
(一)受理阶段责任: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3、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4、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决定、送达阶段责任: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四)事后监管责任: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7、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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