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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证书考核发证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07 19:02:3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受理条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证书: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资料

(一)考试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

三、办理流程

报名、提出申请、培训、考试、审查、发证

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五、相关责任

(一)受理阶段责任: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2、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二)考核发证阶段责任: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7、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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