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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07 19:08: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受理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注: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1.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10.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2.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4.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1.变更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4.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初审 复审 核查 颁发证书

办理地点:师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单位:师市安监局

(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法定的形式,非煤矿山许可证发证机关当场受理。

(二)依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同时到现场进行核查。

(三)发证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五、相关责任

(一)受理阶段责任: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审查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决定、送达阶段责任: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四)事后监管责任: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7、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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