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一、受理条件
(一)符合师市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按照规定进行实名销售登记和流向登记;
(六)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七)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资料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第一师阿拉尔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资格审查表(前置条件:需向辖区派出所、阿拉尔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1份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零售人员安全培训合格上岗证复印件1份
(五)《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安全管理协议书》1份
(六)《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1份
(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连锁经营安全责任书》1份
(八)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连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1份
(九)连锁经营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1份
(十)为从业人员购买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复印件1份/人
(十一)阿拉尔市街道办出具的《烟花爆竹销售点选址审批表》
三、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资料审核 现场核查 颁发证书
四、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65号)
五、相关责任
(一)受理阶段责任: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3、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4、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现场(或存储库房)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决定、送达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事后监管责任: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7、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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