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公共租赁 住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试行)》经中共十三团第十六届委员会2023年4月13日第6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公共租赁住房
实施方案(试行)
为保障公租房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根据《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师市办发〔2021〕38号)和《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师市发改发〔2021〕325号)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有效指导推进我团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成立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祁 裕
第一副组长:李 静
副 组 长:张建军
王 勇
赵 雍
成 员:何帅辉 党政办公室
何彩霞 党建工作办公室
林桂华 经济发展办公室
高锐波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莫 军 社会事务办公室
刘海鸥 人武部
周红玲 财政所
徐乐明 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张海蓉 文体广电服务中心
明小梅 城镇管理服务中心
宋希芳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龚美姣 核算中心
秦剑峰 维稳综治中心
刘全宝 国土资源局十三团分局
白 鹭 派出所
各连队、社区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王勇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明小梅同志兼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
1.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是公租房管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监督实施。
2.经济发展办公室:对是否属于连队防返贫监测人员进行审核。
3.财政所:负责租金监管,确保收支两条线。
4.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落实公租房建设用地和不动产信息核实。
5.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低保特困等困难人员的审核。
6.派出所:负责申请人员车辆审核。
7.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维稳综治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无缠访、闹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
8.文体广电服务中心:负责公租房网络信息发布的监管。
9.各连队、社区:在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二、保障对象
(一)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在十三团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
(三)师市级以上劳模、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四)团内企业特殊家庭员工。
三、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十三团公租房租赁政策:
(一)具有十三团户籍或者在十三团稳定就业半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十三团无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者家庭唯一住房为危房的。
(三)申请人车辆初始购入价格不得超过8万元。
(四)申请人必须参加十三团社会保险。
如按照市场价租赁公租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十三团户籍或在十三团稳定就业。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十三团无自有住房。
四、申请材料
(一)填写公租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婚姻说明材料。
(三)就业说明材料。
(四)收入说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十三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有需要补齐的材料。
五、公租房租金标准
根据《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师市发改发〔2021〕325号),十三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城镇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616元/月,公租房月租金1.73元/平方米/月;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616-1620元/月,公租房月租金4.62元/平方米/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1620-2998元/月,公租房月租金6.93元/平方米/月。
如不满足以上条件租赁公租房,根据公租房低于市场价的要求,按照月租金8元/平方米/月收取。(以上价格均为楼层均价,具体价格按照楼层系数折算,分别为一楼1.0,二楼1.12,三楼1.08,四楼0.8)
六、公租房分配原则
(一)统筹调剂原则。
(二)低保户、无劳动能力、优抚对象、退伍军人、孤、老、病、残家庭优先分配原则。
(三)新落户人员、退役军人锻炼岗优先原则。
七、审核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连队党支部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连队党支部或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房产管理所。
(三)核准: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料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
(四)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由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移交钥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出具不予登记的理由。
八、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租房分配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对家庭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条件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准入,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正公平。
(二)加强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租房管理机制,由城镇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定期组织机关各科室、中心对公租房承租人定期开展调查走访、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建立举报机制,加大对违反租赁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公租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三)严肃工作纪律。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领导小组成员严禁向申请人索取、收受财物,或接受申请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一经发现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
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系统,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人群,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师市办发〔2021〕38号)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十三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优先满足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
第三条 十三团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租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为加强公租房管理,成立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社会事务办公室、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文体广电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局、派出所等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他情况变化进行信息审核。
第六条 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是公租房管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监督实施;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公租房租金的核定、对公租房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监管;财政所负责资金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公租房建设用地和不动产信息核实;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低保特困等困难人员的审核;派出所负责申请人员车辆审核;文体广电服务中心负责公租房网络信息发布的监管。
各连队、社区在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公租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 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筹集。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随国家政策调整)。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
第八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在十三团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师市级以上劳模、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第十条 公租房重在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和阶段性住房困难。十三团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过渡期符合人员最长保障期限5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租房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十三团公租房租赁政策:
(一)具有十三团户籍或者在十三团稳定就业半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十三团无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者家庭唯一住房为危房的;
(三)申请人车辆初始购入价格不得超过8万元;
(四)申请人必须参加十三团社会保险。
如按照市场价租赁公租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十三团户籍或在十三团稳定就业;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十三团无自有住房。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公租房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婚姻说明材料;
(三)就业说明材料;
(四)收入说明材料;
(五)车辆说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十三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有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三条 团镇公租房申请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连队党支部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连队党支部或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房产管理所。
(三)核准: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料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出具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应加强公租房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公租房管理信息平台,将申请人员信息实时推送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高公租房审核效率。
第四章 轮候、分配和租金
第十五条 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按照自主申请、按序供给、就近分配的原则落实公租房分配供给。
第十六条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低保户、特困户等,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符合条件,持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下发的入住通知书。签订《十三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实施建档备案。公租房的租赁合同为一年一签,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八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租房入住后不得随意私自调换,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履行住房租赁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公租房入住前,公租房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告知,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正确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师市国库,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维修养护费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每年将公租房租金收入的10%用于维修养护,每年年初列入财政预算,不足部份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经发办会同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每年1月进行公布。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 十三团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诉讼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承租人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3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逾期不退回的,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局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使用的监督检查,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十三团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
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师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建立并实施住房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部门动态复核、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租房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面向社会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
第三十条 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公租房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建立相应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实现公租房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一条 各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公租房工作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公租房的以及私下转租的,责令其退出公租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承租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筹集、分配、运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十三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