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专项应急预案汇编
十三团防震减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防灾减灾工作的新思路、新论断、新要求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全面提升综合防灾能力。
1.2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区域内发生的各类地震事件以及毗邻地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兵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十三团抗震救灾工作。
(1)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祁 裕 李 静
副指挥长:张建军 赵 雍 王 勇
成 员:何帅辉 何彩霞 李殿军 林桂华 彭桂花
周红玲 明小梅 张海蓉 宋希芳 刘海鸥
龚美姣 秦剑峰
(2)指挥部职责
部署、监督、检查本团镇范围内所属连队及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的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地震应急预案,部署团镇级地震应急预案;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震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赠、灾害损失评估、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制定地震紧急救援力量的调配方案;协调辖区内武装力量、警力人员、民兵队伍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作为非受灾地区,按照师市要求,主动部署力量支援灾区;积极落实师市安排的外来紧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的统筹安排;承担师市相关部门、师市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张建军(兼),信息联络员:林桂华电话:18999662766、明小梅电话:18963888761。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负责主要信息的上传下达,发挥运转枢纽的责任。
指导辖区内连队、社区建立起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编制连、社区一级的地震应急预案,并负责连级、社区指挥部成员名单及预案的备案工作。
2.2各连队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连队、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分级响应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兵团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2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Ⅰ级响应。团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包括:国务院、自治区、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部署震区救灾工作。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由自治区、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共同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部署震区救灾工作。团镇救灾指挥部负责配合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由第一师阿拉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震区范围内团镇及毗邻团镇的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所归属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第一师阿拉尔市地震主管部门协调做好相接洽团场(镇)的配合救灾工作。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Ⅳ级响应。在自治区、兵团、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震区团(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各团镇处置能力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上报上一级指挥部门,由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辖区的,由其共同的上级负责。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指标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 机构 |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 震 级 | 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 | |||
特别重大地震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7.0级以上 | 6.0级以上 | I级响应 |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
重 大 地 震 | 50-299人 | 严重经济损失 | 6.0-6.9级 | 5.0-5.9级 | Ⅱ级响应 | 自治区、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 |
较 大 地 震 | 10-49人 | 较重经济损失 | 5.0-5.9级 | 4.0-4.9级 | Ⅲ级响应 | 第一师阿拉尔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一 般 地 震 | 10人以下 | 一定经济损失 | 4.0-4.9级 | Ⅳ级响应 | 各团场(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4 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危险区,及自治区洽商会研判结果,结合团镇所属辖区的实际情况,对重点、高危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由其是学校、医院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要做好上下级之间的协同工作,及时沟通、协调、联系,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要及时协调研判。根据权威部门预报,或上级部门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落实好预报区的应急防范工作。
4.2震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团镇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及时向各连队、社区了解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并通过中国地震台网及新疆地震台网发布的准确消息,向地震主管部门汇报受灾情况,或是接到地震主管部门的有关地震信息时,第一时间去核实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状况。并于20分钟内向地震主管部门报告灾情,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并及时续报。情况紧急的可以越级上报。
5 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5.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团镇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内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单位内部自救工作,同时启动团镇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协同救援工作,初步梳理交通、通信试恢复,救急物资运输,人员暂时性安全区安置等先期保障工作。
(1)团镇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立即设法与震区各连队取得联系,初步了解受灾情况后速报团镇指挥部,由团镇指挥部上报第一师阿拉尔市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第一师阿拉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团镇指挥部应同时将受灾初步情形向团各科室,各中心进行通报。第一师阿拉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认受灾情况后按照应急处置权限,依次进行上报,以便于统一领导救灾抢险指挥。
(2)团镇各科室和各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做好信息沟通、物资调运和分配、交通运输恢复、灾民安置、救援被困人员抢救等一系列工作。具体以职责分工为准(各科室、中心要打破旧有制度的责任界限,让抗震工作完美衔接,杜绝出现某一块工作无相应部门或科室对接,从而保障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在道路毁损严重,器械无法第一时间通过陆路进入震区的,由师市指挥部请求上级指挥部,调动空中力量,运输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资。
5.1.2灾区应急处置
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种可用力量第一时间开展存活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灾民安置等,组织抢修关系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设施。对危及群众生命安全的危化经销企业进行严格控制,必要时采取措施进行摧毁,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另外应做好特殊时期的维稳综治工作,同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团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专业抢险救灾队、医疗救援组、生活保障组先行开赴灾区进行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同时安排其他抢险救灾工作组顺序进入灾区,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要目标。同时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团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迅速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全团各科室、各中心,各连队、社区及其他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快速了解和收集辖区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团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汇总信息后,报指挥部最高领导。
(2)协调上级指挥部调派的救援力量、团镇自有警力、民兵、维稳人员、医护人员等各类救援队伍,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群众。
(3)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接受上级指挥部协调调集的跨区域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在上级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配合第一师阿拉尔市抗震抢险队伍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给排水、供暖、供气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6)落实上级指挥部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等工作进行落实。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落实上级指挥部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适时向灾民播报经上级指挥部核实过的有益的救援新动态,做好舆论引导,安定民心。
(11)做好上级各级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上级指挥部的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必要时,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文体广电中心、派出所参加,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落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将震情灾情数据与各单位会商核实后,向团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再由本级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进行情况汇报。
(8)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便于及时沟通和联络。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联系,遇到危险及时传递信息,同时要自行做好食宿保障工作。各级指挥部设立应急通讯办(应急通讯办设立不得少于5人,其中1名负责人,2名信息收集员,2名信息汇总员),负责垂直方向的信息沟通畅通。
5.2一般地震灾害
5.2.1灾区应急处置
团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基本应急设施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向师市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师市指挥部的支持下,领导和组织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5.3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兵团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兵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应当根据第一师阿拉尔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团镇区域内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团镇自有警力、民兵、医护人员及专业抢险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的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有关部门发挥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工作主抓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2指挥平台保障
综合利用师市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团镇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团镇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必要时,向上级财政申请适当支持。
7.4避难场所保障
利用广场、绿地、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临时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市场、宾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基础设施保障
在师市工信委领导帮助下建立健全本团镇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在师市文广局领导帮助下,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本团镇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在师市发改委和工信委帮助下,监督电力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在公安局、交通局领导和帮助下,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高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科室、各中心、学校、医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师市地震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负责地震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制定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团镇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负责地震管理工作的部门,要加强同师市地震主管部门的沟通,在发生强有感地震时,要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本团镇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负责地震管理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派出人员分析传言起因,协助政府工作。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9 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负责科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团镇应急预案,报师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本团镇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预案报师市地震主管部门备案。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师市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本团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十三团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2.十三团镇各科室、中心职责
附件1
十三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十三团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抢险救援组
由十三团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党建办公室、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负责人:张建军
成 员:何帅辉 何彩霞 李殿军 林桂华 彭桂花
周红玲 明小梅 张海蓉 宋希芳 刘海鸥
龚美姣
二、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党政办、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受灾较重区域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负责人:彭桂花
成 员:李星兴 王 琼
三、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医院、防疫站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负责人:陈 勇
成 员:曹新卓 杨勤奋
四、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财政所、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文体广电中心、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核算中心、社区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资金支付清算和汇划、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商贸设施和农业资源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负责人:张建军
成 员:屠庆彬 朱荣山 彭桂花
五、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由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派出所、电站、加油站、加气站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联系阿克苏中心地震台,根据阿克苏监测台的监测,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对大概率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的,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必要时可采取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流、水库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震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负责人:李殿军
成 员:陈俊奎 林辉东
六、社会治安组
由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派出所、人武部、司法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两所一中心”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负责人:林辉东
成 员:施计明 黄 欢
七、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组
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财政所、核算中心、文体广电服务中心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
负 责 人:彭桂花
成 员:李星兴 王 琼
八、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
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各连队、社区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震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负责人:明小梅
成 员:晋红喜 刘林虎 1-26连及社区党支部书记
九、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由党建工作办公室牵头,文体广电服务中心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负责人:张海蓉
成 员:王 诚 李 可
附件2
相关部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信息,监视震情,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负责灾情汇总、社会影响等情况的收集,收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10分钟内报送师市办公室及兵团地震局并及时续报。同时协调团宣传部门向新闻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社会事务办公室: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负责调拨生活必需品,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迅速了解震情灾害,及时报团党委和抗震救灾指挥部,会同经济发展办公室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接收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要求。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对灾区疾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并采取措施,确保灾区的饮用水源、仪器安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团舆论引导工作,在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调各单位宣传部门、各新闻媒体单位对震情的宣传。积极宣传抢险救灾正能量,稳定民心,凝聚强大战斗力。及时指导发布全面、真实客观信息。组织开展广泛的社会动员,招募志愿者,进行全面的抗灾救险活动。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里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
财政所:负责地震应急资金的准备和拨付。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协助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两所一中心”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人武部:负责组织调集本辖区内民兵进行抗震救灾,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特殊时期”社会治安工作。协助武警部队做好军用设施的保护工作。抢救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参与灾区调查和灾损评估。灾害发生后,通知所辖区域的食品加工企业慎用可能受污染的水源和原料加工食品,按食品安全整治责任区域划分,派出执法人员加大对食品加工企业的巡查力度,严防过期变质和受污染食品流向灾区市场。负责控制灾区动物疫情,对社会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企业和群众进行生产自救。负责灾区天气的预测预报,为抗震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文体广电服务中心: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协调各通讯公司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做好灾时启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负责重大文化活动和重点文化场所的地震应急;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发布地震信息和指挥部公告;配合应急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控制权,及时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团党委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被破坏的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对社会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企业和群众进行生产自救。对处于灾区的易发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派出所: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团党委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学生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增强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适时在各类学校普遍开展地震避险、自救、疏散为主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医院: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司法所:负责司法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社区:动员辖区各单位做好维稳自治。
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监管。
电力公司: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指导灾区所在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团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帮助。
十三团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机制,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植物检疫条例》《第一师阿拉尔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十三团区域内发生的Ⅰ、Ⅱ、Ⅲ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控和处置。本预案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包括病害类:小麦条锈病、稻瘟病、枯黄萎病、腐烂病、根瘤病、霜霉病、瓜类白粉病;虫害类:棉铃虫、棉蚜、棉蓟马、棉盲蝽蟓、棉叶螨、斑潜蝇、白粉虱、麦蚜、地老虎、苹果蠹蛾、蚧壳虫、梨茎蜂、黄刺蛾、梨木虱、枣瘿蚊、桃蚜、梨小食心虫、桃小食心虫、果树叶螨、大球蚧、优斑螟、春尺蠖、木蠹蛾、草履蚧、天牛类蛀干害虫、蝗虫、农田害鼠、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立足预防,抓早抓实,争取主动, 防范于未然。加大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物理防治和科学用药等综合防治技术的推广力度。重点防治区实行统防统治,一般防治区实行专群结合,科学防治。
(2)坚持依法行政,果断处置的原则。发生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本着快速反应、部门协调、科学引导的防控原则,积极做好防治、处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损失,尽快恢复农业正常生产秩序。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十三团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有效地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处置。
2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十三团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简称“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团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担任,成员单位由经济法制办公室、文体广电中心、城市管理中心、财政所、十三团派出所、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等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农业副主任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连队参照十三团成立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小组。
2.2工作职责
(1)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十三团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负责十三团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应急防控工作;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的协调;负责发布相关信息;对连队和有关部门开展防控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完成团党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办十三团农业生物灾害防治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的各项决策,组织实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起草相关文件,承办相关会议;负责发布相关信息,公布各地减灾救灾及工作开展情况,调查、评估、总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控制效果和灾害损失等;完成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宜。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文体广电服务中心:发布指挥部发出的有关信息,搞好宣传普及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划的要求,积极支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与防控体系建设;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保障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物资的运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输监管, 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师市或在本辖区内流动。负责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流通领域违规违法经营农药、化肥、种子、农膜、农业机械器具及零配件等农资生产资料,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及其他相关商品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和疫情疫苗商品的行为,依法查扣查封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派出所:指导事发地派出所搞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灾害发生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根据特殊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封锁。
财政所:负责安排落实所需财政负担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及防治经费,监督防控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病虫发生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及时提供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区域的气象变化实况及趋势预测信息;负责组织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科技攻关。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灾情的调查、监测、预报和报告,及时提出灾害预警建议;制定灾害防控技术方案;协助当地做好技术培训和周边群众的宣传;协助各连队组织力量销毁染疫农作物和农产品。
(4)各连队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小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连队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设立相应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小组。在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连队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十三团农业发展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的实施单位,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实行专业测报和群众测报相结合,对十三团内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和监测,及时分析预测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由师市植物检疫站或上级植物检疫站按有关的技术规程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认。
3.2报告
十三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作物病、虫、草、鼠大面积暴发流行,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十三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告。十三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向师市农科所植物检疫站报告,做出诊断后3小时内将结果报十三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十三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核实发生程度后及时上报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并在24小时内报告师市农业农村局。严禁误报、瞒报和漏报,对拖延不报的要追究责任。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关键季节,要严格实行值班报告制度,做到三天一查,七天一报,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后第三天进行防效调查报告,每隔一天调查报告一次,直到防后十天。
3.3预警级别
依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危害、威胁程度等,将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级。预警级别依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级别相应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三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
(1)Ⅰ级
农业重大生物灾害 | 发生程度(级) | 发生面积比(发生面积/作物播种面积) | 备注 |
病害类 | 大发生 | >0.6 | |
虫害类 | 大发生 | >0.6 | |
蝗虫 | 土蝗>10头/平方米,发生面积为5000亩以上 | ||
农田鼠害 | 大发生 | >0.7 | |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 以农业部界定为准 | ||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灾情(疫情)的 |
(2)Ⅱ级
农业重大生物 灾害 |
发生程度(级) | 发生面积比(发生面积/作物播种面积) |
备注 |
病害类 | 大发生 | >0.5 | |
虫害类 | 大发生 | >0.5 | |
蝗虫 | 土蝗>10 头/平方米,发生面积为 3000-5000 亩以上。 | ||
农田鼠害 | 大发生 | >0.6 | |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
以农业部界定为准 | ||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灾情(疫情)的 |
(3)Ⅲ级
农业重大生物灾害 |
发生程度(级) | 发生面积比(发生面积/作物播种面积) |
备注 |
病害类 | 大发生 | >04 | |
虫害类 | 大发生 | >04 | |
蝗虫 | 土蝗>10头/平方米,发生面积为2000-3000亩以上。 | ||
农田鼠害 | 大发生 | >05 | |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
以农业部界定为准 | ||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灾情(疫情)的 |
3.3预警响应
十三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接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后,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核实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要及时向团指挥部发出预警信号并作好启动预案的准备。
3.4预警发布
根据国家规定,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由植保部门发布。十三团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预警信息由农发中心依照本预案中确定的预警级别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经团党委决定后发布、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由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向团党委报告。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是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信息责任报告单位,是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信息责任报告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及时向有关连队通报。
4.2分级响应
(1)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时,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向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研究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防控指导,定期发布灾害监控信息,发出督导通报。组织、协调相关连队开展防控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团党委及有关部门。超出团处置能力的,由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报请师市及相关部门,请求师市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援。团生物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好有关工作。团生物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灾害情况,做好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为灾区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
相关连队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小组落实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工作。团生物灾害指挥部指挥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动员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按照工作程序宣布本地区进入应急防控期,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及时控制灾情。团生物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团生物灾害指挥部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团党委。
(2)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Ⅱ级、Ⅲ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时,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向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研究部署应急防控工作。加强防控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相关连队开展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十三团及有关部门。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发布灾害监控信息,及时发布督导通报。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好有关工作。团生物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灾害情况,继续做好预测预报,为灾区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
相关连队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小组加强值班工作,由团生物灾害指挥部指挥长组织相关部门研究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根据情况按照工作程序宣布本地区进入应急防控期,及时控制灾情,并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师市。
4.3防治措施
在重点防治区主要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在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在防治监控区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4.4扩大应急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后,仍不能有效控制灾害发生,应及时向师市报告,请求增援,扩大应急,全力控制灾害的进一步扩大。
4.5指挥协调
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统一领导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以指挥部为主导、部门配合、职责明确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在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应对灾害的强大合力。根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规模启动相应预案级别并严格执行灾情监测、预警、报告、防治、处置制度。应急状态下,特事特办,急事先办。根据需要,指挥部可紧急协调、调动、落实应急防控所需的人员、物质及资金,紧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6应急结束
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提出终结应急状态的建议, 经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在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时,对人民群众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及劳务、物资征用等,农业农村局要及时组织评估,并报师市申请给予补助,同时积极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和灾后生产的技术指导。
5.2社会救助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社会救助。
5.3保险
对加入农业保险的对象,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后的保险理赔工作。
5.4评估和总结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结束后,由十三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对灾害发生的原因、应急防治行动开展情况、控制效果、灾害损失等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总结,建立相应的档案。调查评估结果由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师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6 信息发布
十三团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在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按照师市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7 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要指定应急响应的联络人和联系电话,应急响应启动后,及时向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和师市农业农村局上报灾情及防控情况。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传输,要选择可靠的通讯联系方式,确保信息安全、快速、准确传达。
7.2队伍保障
十三团要加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处置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各连队要有专人负责灾情、疫情监测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
7.3物资保障
十三团要建立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紧急调拨、采购和运输制度,组织相关部门签订应急防控物质紧急购销协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4经费保障
需财政负担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十三团财政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监督和审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应急响应时,财政所根据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核实后划拨,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7.5技术保障
十三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十三团灾情、疫情发生区的勘查,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分析和预报发布。制定十三团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各连队进行防治技术指导,指导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组织连队进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农药、机械筛选、防治技术研究、试验示范以及综合防治技术集成。
7.6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重要性和防控技术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报,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与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要制定培训计划,寻求多方支持,加强对植保植检技术人员、防治专业队伍的专业知识、防治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加强对职工进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基本知识与防治技术的培训。加强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修订与完善,由十三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修改,经十三团党委批准后实施。与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十三团生物灾害指挥部要对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农业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十三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十三团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
十三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团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和防范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按照预定方案有条不紊地组织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师阿拉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一师阿拉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团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团镇辖区内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依规、明确职责,平战结合、整合资源,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团镇及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 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造成跨师市辖区范围影响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团镇(乡)、经开区、街道办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团镇(乡)、经开区、街道办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环境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团镇统一领导下,成立十三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团镇领导担任指挥长。成员由党政办、社事办、社综办、经发办、武装部、财政所、文体广电、城管中心、通信公司、社保所、派出所、国土分局、团医院等。
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兵团及师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组织、协调各应急小组成员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和分析统计等工作,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2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中心,由城管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组织修订十三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及时向师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环境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参与现场处置;组织实施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完成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文体广电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和媒体监管;协调指导师市各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发布,组织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党政办公室:配合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环境应急有关救援物资的规划和储备工作
通信公司:组织协调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派出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被盗危化品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财政所:按照财政应急保障的有关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负责生活物资保障,组织做好应急生活物资的购置、发放、调拨、回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转移安置人员和后续安抚、生活保障工作。
社保所:负责指导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人员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等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等。
国土分局: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其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水务公司: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对团镇辖区水利工程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团医院: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中毒等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人员健康宣教工作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在应急现场设置救护点、开展伤员洗消、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
武装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和指导处置应急进展,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监测,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划定危险区,提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收集信息,分析事件发展动态,及时提供动态信息;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2.4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理组 9 个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城管中心牵头,武装部、派出所、经发办组成。主要职责:对接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授权下,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决定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终止响应等各类重要事宜。应急期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部署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城管中心牵头,水务公司、派出所、武装部、经发办、国土分局。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3)应急监测组:由城管中心牵头,团医院、水务公司、武装部、国土分局组成。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事件调查组:由社综办牵头,派出所、水务公司武装部。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5)医疗救治组:由团医院牵头,武装部、社事办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由社事办牵头,经发办、通信公司、财政所、武装部、水务公司、社保所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调度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物资及救援装备、人员安置后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7)治安维护组:由派出所负责。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灯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宣传报道组:由文广中心与通信公司负责。主要职责: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原则,配合师市党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分析研判各类舆情信息,加强媒体管理,有续发布事件信息,澄清不实言论,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9)善后处理组:由经发办办牵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涉事相关企业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人员安置、补助、补偿、抚恤、废物处置以及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等善后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团镇各级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团镇辖区范围内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
3.2 预防
(1)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2)定期排查辖区生产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兵团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调整和解除。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由兵团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调整和解除。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师市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调整和解除。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师市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调整和解除。
3.3.2 预警信息
报请师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指导,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生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咨询电话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相关应急成员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通过与师市进行视屏会议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有权发布预警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有权发布预警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送主体、程序、时限
4.1.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主体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团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4.1.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
团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在30 分钟内向师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等待师市进行反馈,按照指导配合启动响应级别应急预案。
4.1.3 不确定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兵地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团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4.3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变化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3)终报: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要终报,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4 信息报送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团镇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 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环境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帮助群众快速转移和开展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师市。
5.2 分级响应
5.2.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团镇在抢险的同时需立刻报告师市,由师市分别启动本预案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同时上报兵团,应急指挥权移交,由兵团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团镇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工作。
5.2.2 分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团镇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
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师市报告,按照师市指导,由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总体协调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II级和I级响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立即上报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兵团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启动I级响应和II级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恐怖袭击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启动I 响应。
5.2.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不断加重,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按照师市指导,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响应。
5.3 响应措施
根据收集到的突发环境事件前兆信息或事件报告信息,经环境应急指挥部研判决策,达到Ⅳ级别的响应条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采取对应的响应措施;Ⅳ级别以上,需抢险时同时上报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师市启动响应应急预案。
5.4 响应级别调整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某一级别的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经指挥部研判决策,及时报告师市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5.5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不同级别:Ⅳ级别由团镇对环境事件开展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Ⅳ级别以上由师市聘请相关专家组对环境事件开展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应急结束后,由社综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事件性质、应急处置效果等,提出今后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根据调查结果,由派出所对涉事企(事)业单位或人员进行责任判定和追究。
6.3 善后处置
团镇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社事办配合民政局做爱好群众抚恤、赔偿、补偿,做好生活保障。其他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具体需求由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统筹安排实施。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队伍保障
团镇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队伍由城管中心、医院、派出所等多个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联动与合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装备、物资保障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7.3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财政所配合好财政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4技术保障
团镇要不断学习与引进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配置先进的环境应急处置装备,加快引进生态环境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好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5 应急资源的管理
团镇应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7.6 环境责任保险
鼓励团镇建立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
8 附则
8.1 责任追究
对急指挥成员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未认真履行有关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培训和演练
(1)预案培训。城管中心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培训。培训中应设置情景演练等内容,确保理论培训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培训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2)预案演练。城管中心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采用多种演练方式,如桌面推演、分环节或场景的小范围演练、完整的综合实战演练等。完整的全流程实战演练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其他形式的演练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演练频次和时间。
(3)演练评估。演练过程中,组织同行有经验的人对演练进行评估,演练结束后由评估人员出具评估结果和意见。评估结果作为修订预案和改进演练的重要参考。
8.3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十三团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三团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团供热行业应对供热突发重大事件的力量,在事故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地现场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削减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冬季供暖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一师阿拉尔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印发〈第一师师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师市办发电〔2020〕60号)《第一师阿拉尔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预案,结合团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团镇范围内因供热设备、供热管网供应中断影响供热生产运行、供热弃供弃管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供热生产运行造成影响,对团镇居民生活用热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等供热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供热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供热事件发生后,团镇及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供热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团镇成立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供热应急指挥部”),供热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团镇分管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党建办、社事办、经发办、社综办、武装部、财政所、文体广电、社保所、城管中心、通信公司、电力公司、派出所、司法所、团医院、供暖公司等部门和各社区、连队负责同志。
负责团镇突发供热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作出处理突发供热事件的重大决策,并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2 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供热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城管中心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
(1)积极主动为供热应急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管控;
(2)协调供热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供热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3)建立和完善突发供热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负责向供热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事件等级信息的建议;
(4)负责团镇突发供热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5)完成供热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供热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供热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供热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文体广电服务中心:对接师市党委宣传部配合组织协调突发供热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和媒体监管。
经济发展办公室:配合供热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供热应急有关救援物资的规划和储备工作。负责突发供热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以及涉及突发供热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参与突发供热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通信公司:负责公众通信网通信恢复及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派出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供热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被盗危化品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涉嫌重大供热过失、破坏供热设施设备等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做好受灾导致生活困难人员的救助。
财政所:按照财政应急保障的有关规定,对接师市财政局配合做好突发供热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师市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社保所:负责指导在突发供热事件中伤亡人员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等工作。
党政办公室:预先联系好相关救援运输车辆。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党建工作办公室: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相关工作,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团医院:负责协调医院,开展供热事故人员伤亡救治。
武装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供热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供热灾害事件对市政公共设施破坏情况调查,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尽快恢复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
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市区突发供热设施故障应急抢修、设备物资保障,保障供热用电引发的供热问题电力抢修。
各社区、连队:负责制定本辖区相应的供热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供热事故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属地应急保障和实施救助等善后处理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避免次生事故发生。
3 供热事件分类
供热事件分为供热灾害事件和其他供热事件。
3.1 供热灾害事件划分
按照突发供热应急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持续时间等情况,按照《第一师阿拉尔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一般性供热突发事件(Ⅳ级)4个级别。
(1)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
①突发性供热故障,造成全市停热,预计抢修时间超过36小时,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衍生或次生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②因水、电供应中断导致供热热源停热时间超过36小时或因停电导致热力站停止运行时间超过36小时,波及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
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供热热源、供热管网及热力站水、电中断无法运行,对全市供热造成严重影响的。
(2)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I级)
供热故障波及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抢修时间预计超过或超过24小时,可能产生衍生或次生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供热突发事件(III 级)
供热故障波及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抢险时间或供热故障抢修时间8-12小时;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衍生或次生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
供热故障波及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抢修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衍生或次生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 分级响应规定
根据供热事故分级情况,将供热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和Ⅲ级Ⅳ级。
(1)I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供热事件,启动I级响应。国务院供热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供热救灾工作;兵团供热应急指挥部部署、开展供热救灾工作
(2)Ⅱ级响应
应对重大供热事件,启动Ⅱ级响应。兵团供热应急指挥部领导供热救灾工作;师市供热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供热救灾工作。
(3)Ⅲ级响应
应对较大供热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在师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支持下,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供热救灾工作;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供热应急指挥部领导本辖区供热救灾工作。
(4)Ⅳ级响应
应对一般供热事件,启动Ⅳ级响应。在师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团镇指挥部领导本辖区供热救灾工作。
响应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生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供热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咨询电话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5 应急预警机制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网络建设
团镇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连队、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5.1.2 信息报告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连队、社区、企业、社会组织等要及时向团镇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团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团镇政府应当立即向师市报告,并同时报告有关部门。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1.3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趋势等。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5.2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发布Ⅱ级以上预警信息后,立即向师市报告,根据事态的发展,师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适时报请兵团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如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供热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及时报请师市,待师市报请兵团,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3 指挥协调机制
突发供热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供热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兵团供热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供热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师市供热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
超出本团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师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4 分级响应的启动
Ⅰ级响应:根据预警信息,供热应急指挥部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供热事件,及时向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待师市向国务院、兵团供热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后,由兵团供热应急指挥部研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供热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请求师市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师市报请国务院、兵团、自治区调集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供热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师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命令,采取应急处置行动。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供热事件时,及时向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师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向兵团供热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兵团供热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供热事件时,及时向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团供热应急指挥部向师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师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供热事件时,及时向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团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团供热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团供热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突发供热事件影响不断加重,突发供热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供热应急指挥部报告,供热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指挥部进行报告,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供热应急指挥部报告,按照上一级指挥部指导下,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供热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突发供热事件舆论引导,由供热应急指挥部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新闻稿件、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供热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等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8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Ⅰ级和Ⅱ级突发供热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兵团供热应急指挥部决定;III级和Ⅳ级突发供热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师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决定。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1)突发供热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供热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师市,师市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供热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2)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较大、一般供热突发供热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6.2 调查处理
突发供热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供热应急指挥部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上报师市指挥部。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6.3 善后处置
供热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供热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上报师市指挥部,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7 供热应急保障
7.1 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供热企业组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制定企业内部应急预案,确保队伍拉得出,打得赢;配备必要的机动车、电焊机、气焊工具、电动试压泵、汽油抽水泵、电动抽水泵、工程照明警示灯、便携式流量计、红外线测温仪、数字燃气检测仪以及各种规格的管材、阀门和水暖件等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
7.2 应急供热燃料保障
建立应急供热燃料储备机制,团镇根据锅炉吨位,储备不少于5天燃煤,满足供热需求。
7.3 应急救助保障
团镇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7.4 通信联络保障
供热事故橙色预警期内,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全团供热事故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设置供热抢修固定电话(十三团供热抢修电话:17691676880)保持24小时畅通。
7.5 紧急接管保障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经协调无效,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7.6 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做好安排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资金预算,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本团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团镇正常供热,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1)供热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供热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供热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供热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供热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供热应急处置的专门人才。
(3)供热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供热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供热应急指挥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供热应急演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年至少进行2次供热突发事件预案应急演练。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供热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十三团制定和解释。
9.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以及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预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供热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预案制定部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团镇各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团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十三团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为师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增砖添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一师阿拉尔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一师阿卡尔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预案,结合十三团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安全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十三团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社会和公众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是指由于施工原因危及社会和公众安全、导致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应对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需要,十三团成立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承担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十三团分管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党建办、社事办、经发办、社综办、武装部、财政所、文体广电、城管中心、通信公司、电力公司、派出所、司法所、团医院等部门和各社区、连队负责同志。
负责贯彻落实十三团关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善后处置;研究、解决发生安全事故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指导十三团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城管中心负责同志兼任。事故发生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现场综合组、抢险救援组、现场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宣传信息组、专家工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等工作小组,以确保事故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与十三团有关单位、部门保持联系;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协调系统内、各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调集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检查各项救援措施落实到位情况;协调各工作组指导事故所在地或事故单位组织救援,消除险情,善后处理,事故查处,恢复生产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系统内有关企事业单位成立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及应急救援演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文体广电服务中心:对接师市党委宣传部,按照师市党委宣传部的指导发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宣传的监控和管理;协调师市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电力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属电力公司维护的外部供电设施巡查、抢险及电力供应。
通信公司:负责公众通信网通信恢复及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派出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现场治安保障,根据需要对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和警戒。
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做好事故导致生活困难人员的救助及物资保障。
司法所:指导做好事故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财政所:负责落实工程事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事故企业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相关工作,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快报,事件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组织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技术系统建设;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协调管理;指导各施工企业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工作;参与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区域燃气、供热设施抢修及燃气、供热供应的恢复。
党政办公室:预先联系好相关救援运输车辆。
团医院: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就近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武装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救援,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十三团民兵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因事故造成的市区市政道路、桥梁、道路照明设施等维修。
各社区、连队:负责制定本辖区相应的工程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工程事故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属地应急保障和实施救助等善后处理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避免次生事故发生。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的组成进行相应调整。
2.4 现场工作小组职责
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救援需要,通常设8个小组,根据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也可作相应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党政办牵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参加。负责传达指挥部决定,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指挥部的指令;及时与师市指挥部沟通和现场小组协调、现场会务、资料收集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武装部牵头,经发办、党政办、团医院、民兵队伍、事故单位人员组成。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任务,组织开展一线抢险救援。
现场秩序维护组:由派出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包括警戒线设置、人员控制、交通疏导等,并为抢险救援资源快速到达现场以及伤亡人员的快速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医疗救护组:由团医院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专场的检测检疫工作。
宣传信息组:由文广中心牵头,成员经发办、团医院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接师市宣传信息组、协调接待媒体采访、上报事件相关信息等工作。
专家工作组:由指挥部选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有关质量、安全专家参加,负责制定救援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后勤保障组:由电力公司牵头,经发办、武装部、派出所、通信公司、社事办及事故辖区单位人员组成等。对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的通讯联络、后勤调度,抢险救援装备设施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事件调查组:由社综办牵头,成员由经发办、党政办、派出所、司法所、辖区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3 应急准备
(1)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研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2)各辖区应当定期检查本辖区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3)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应在十三团统一领导下,各辖区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紧急报警电话:0997-110
火警电话:0997-119
团医院电话:0997-120
指挥部值班电话:0997-4931737
4.2 报告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该工程安全员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向经发办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经发办接报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在初步分析事故经过原因的基础上填写《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并立即按照事故级别和时限(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3 报告内容
事发单位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 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4 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经发办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通过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在处置过程中,经发办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建设工程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先期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施救、抢险和现场保护,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指挥部,经发办要迅速组织、指挥并督促施工企业采取可靠有效的就地紧急抢险、救护措施,拨打0997-120急救电话与团医院联系,积极组织救护伤员和抢救国家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如发生火灾事故,立即拨打0997-119消防电话,报告火灾位置,组织灭火。
在抢救伤员的同时,经发办要与企业救护人员一道采取保护现场的措施,确定事故现场保护范围,设置警戒区,做好保护事故现场的工作。因抢险、施救而必须移动现场时,派出所应指导企业设置标志,绘制事故现场简图,拍照、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任何突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法人代表和经发办、武装部、辖区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事发企业机械设备可作为第一时间抢险应急装备,迅速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告指挥部。
各辖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积极组织救护伤员和抢救国家财产,快速高效处置建设工程事故,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对突发性重特大事故要临危不惧,保持清醒的头脑,及时与指挥部取得联系,研究制定抢险、施救措施及方案,经发办、武装部应严格控制,严禁在不了解情况时,冒险蛮干抢救伤员而导致施救人员伤亡和事态扩大的恶性事故。
4.5 应急响应
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方案。
对Ⅳ级安全事故,接到报告后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立即报告指挥长,通知派出所、武装部、团医院、等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制定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以及保护现场的方案、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事故发生辖区组织人力、联系抢险工程机械,同时与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一道,展开紧急救援行动。
对Ⅲ级及以上的事故,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师市、指挥部负责同志,由师市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师市级应急预案,并成立师市级现场指挥部;同时,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立即赶赴现场,与事故发生辖区共同进行先期处置,并协助兵团、师市有关救援小组展开工作,做好后勤、物资的支援保障调度工作。
4.6 处置措施
4.6.1 交通疏导和管制
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道路无法正常通行,派出所应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道路时,派出所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派出所应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件现场以及医疗救护车辆转运伤亡人员提供通行便利。
4.6.2 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
派出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4.6.3 消除抢险救援阻碍
因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火灾、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 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消防救援机构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设工程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的,经发办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设工程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6.4 抢修受损管线设施
因突发建设工程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管线设施损坏的,各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4.6.5 风险源监测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和建设工程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指挥部专家工作组。
4.6.6 专家会商
专家工作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4.6.7 人员营救
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4.6.8 救护、转运伤员
团医院应在第一时间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根据需要,派出所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4.6.9 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
当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对周边建设工程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事故发生辖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设工程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4.6.10 家属接待
事件所在企业要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件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采取以上一项或多项措施。
4.7 应急结束
突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结束。Ⅰ级、Ⅱ级事故应急状态的解除,应根据兵团、师市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Ⅲ级、Ⅳ级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以事发单位为主,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协助进行;Ⅰ级、Ⅱ级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以师市为主,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成员部门协助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对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5.2 事故调查
应急响应结束后,对不同级别的安全事故,配合师市完成事故调查。
Ⅳ级事故由师市安委会组织,住建局及师市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封闭事发单位的该工程档案材料、提取人证及物证、做好询问笔录,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在20日之内形成事故调查告。
Ⅲ级以上事故调查组由兵团、师市确定,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指示协助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职责包括:
(1)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清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5.3 信息发布
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Ⅳ级事故由师市安委会将事故信息在全师市内进行通报。
Ⅲ级以上事故由兵团和师市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发布,团指挥部按照上级指示进行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
6.2 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对在建工程,由施工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当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施工企业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团部给予支援。
6.3 资金保障
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6.4 宣传、培训与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同时要做好各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企业及项目的应急演练工作。经发办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演练计划及演练情况报十三团安委会备案。通过演练,针对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6.5 纪律保障
指挥部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 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参加重大事故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十三团制定和解释。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十三团将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团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团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提高燃气安全责任主体对团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理有力的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团镇燃气事故的发生,及时做好团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团镇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2020)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第一师阿拉尔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一师阿拉尔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十三团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第一师十三团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燃气泄漏、爆炸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4 事件分级
按照燃气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等方面因素,燃气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
(1)一般燃气事件(IV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燃气事件。
(2)较大燃气事件(III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燃气事件。
(3)重大燃气事件(II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燃气事件。
(4)特别重大燃气事件(I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燃气事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燃气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十三团成立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燃气应急指挥部”)。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十三团分管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党建办、社事办、经发办、社综办、武装部、财政所、文体广电、城管中心、通信公司、电力公司、派出所、司法所、团医院、燃气公司等部门和各社区、连队负责同志。
燃气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燃气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各社区、连队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2 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城管中心负责同志兼任。
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落实燃气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指挥、协调成员部门和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燃气应急指挥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负责联系燃气专家组,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事件发展趋势,评估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指导各社区、连队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其他成员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其他与燃气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 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文体广电服务中心:对接师市党委宣传部,按照上级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权威;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电力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属电力公司维护的外部供电设施巡查、抢险及电力供应。
通信公司:负责公众通信网通信恢复及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派出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协助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事件;遵照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如有必要,协助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险场所,并维护公共秩序;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派出所应当配合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
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做好事故导致生活困难人员的救助及物资保障。
司法所:指导做好事故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财政所:负责落实燃气事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事故企业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相关工作,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因事故造成的市区市政道路、桥梁、道路照明设施等维修。
经济发展办公室:协调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房屋安全的抢险工作;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党政办公室:负责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团医院:组织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武装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突发事件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上报、统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组织团镇民兵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燃气公司:贯彻落实燃气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负责本公司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做好燃气事故安全预防工作;制定燃气应急抢险抢修措施和方法,及时向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按要求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和先期处置、应急处置、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社区、连队:负责制定本辖区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组织处置一般燃气突发事件;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属地应急保障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
2.4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4.1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疏导组、医疗救护组、宣传信息组、专家工作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职责:制定救援抢险方案;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解决抢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向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配合师市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处置程序。
2.4.2 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经发办牵头,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和工作要求,负责各工作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经发办牵头,负责按照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救援抢险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降低危害程度。
治安疏导组:由派出所牵头,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搜集与事件有关的人证、物证等资料;负责疏散群众、伤员,组织人员撤离,指导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医疗救护组:由团医院牵头,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宣传信息组:由文广中心牵头,对接师市党委宣传部,按照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对突发事件现场相关信息进行传递及配合拟定新闻稿和新闻发布工作。
专家工作组:由燃气应急指挥部选调燃气、消防、机电、安全工程等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后勤保障组:由财政所牵头,负责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供应,车辆调配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事件调查组:由社综办牵头,负责搜集与突发事件有关的证据资料,进行事件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善后处理组:由社事办牵头,对接师市民政局,配合处理好燃气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安抚、抚恤、理赔及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在燃气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经发办牵头,建立有关部门、企业以及用户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和完善团镇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对燃气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供应状况的监测。
(2)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3)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各社区、连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随时了解掌握燃气使用情况和动态。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
燃气主管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团镇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团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燃气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规划部门在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合理有效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应对燃气事件的设施。
燃气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3.2.2 预警
燃气企业对突发事件进行预警,燃气应急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燃气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燃气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4 应急响应
燃气突发事件响应分级与燃气突发事件分级一一对应,分为IV级响应、III级响应、II级响应、I级响应,共四级。
4.1 启动条件
IV级响应: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III级响应: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
II级响应: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I级响应:发生特大燃气突发事件。
4.2 响应措施
IV级响应:由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团镇(乡)、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处置并向师市上报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团镇(乡)单独处置和控制能力不足时,应向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III级响应: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燃气应急指挥部上报事件信息,组织处置并向师市上报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团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控制能力不足时,应向师市报告,请求支援。
II级响应、I级响应:接到报告后,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及相关成员立即赶赴现场,与事故发生辖区共同进行先期处置,协助兵团、师市有关方面的救援小组开展工作,做好后勤、物资支持保障调度工作。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程序
(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涉及消防、交通、救护等工作的,应拨打“0997-119”、“0997-110”、“0997-120”等急救电话,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燃气公司或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燃气突发事故,如确认属于燃气突发事故,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或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根据对事故的初步判断,立即报告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97-4930065)。
(2)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团镇政府、师市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瞒报、谎报。初次报告可先采用电话报告,电话报告后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实行即时报告、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制度。发生Ⅱ级及以上重大事件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告兵团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燃气应急指挥部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3)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相关情况报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并将情况报告师市主管部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5.2 信息报告内容
5.2.1 首报内容
应明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损失情况和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5.2.2 续报内容
应包括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和伤情变化情况、事件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5.2.3 终报内容
应包括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5.3 紧急处置
(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师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失效,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
(2)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救援队伍要迅速调集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关阀止气、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3)团镇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件情况向师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6 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处置措施:立即向师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通知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视情进行交通调流;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关闭相关阀门,放散相关区域燃气,对燃气浓度进行实时监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其他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启动应急储备气源,最大限度地保障居民、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用户基本用气需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对于大面积停气事故,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量,保障居民用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对于大面积停气事故,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保障居民用气;采取各种可行的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7 指挥和协调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由事发地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报请燃气应急指挥部,经燃气应急指挥部报请师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由师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请兵团批准,由自治区、兵团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师市及有关部门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7.2 新闻报道
(1)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国家、兵团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执行。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2)发生一般和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师市成立宣传信息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兵团燃气应急指挥部成立宣传信息组开展相关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燃气停供信息、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4)信息发布的方式包括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的发布信息。
7.3 应急处置终止
(1)当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终止。
(2)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兵团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处置终止。
(3)应急处置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1)应急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配合师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事件损失情况,由师市上报兵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相应补偿办法,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如发生重大伤亡及财产、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处理程序执行。
(2)燃气救援队伍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燃气供应。
8.2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后,由兵团燃气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在团镇统筹规划设立的应急避难场所。社事办对接民政局配合做好调拨用于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救灾物资,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
8.3 保险
(1)鼓励相关部门为参加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志愿者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8.4 总结评估
8.4.1 开展评估
(1)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兵团或兵团授权的有关单位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2)在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同时,由社综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事件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结束后20天内将评估报告逐级报师市和兵团。各相关部门根据报告,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改进工作措施。
8.4.2 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经过和事件救援情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件评估报告应当附相关证据材料。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件评估报告上签名。
9 保障措施
9.1 通信保障
(1)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团镇通信系统维护制度,明确参与应急活动所有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提供通讯录及通讯备用方案
(2)团镇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提高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9.2 应急救援与保障
9.2.1 应急队伍保障
(1)由经发办牵头,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燃气企业要根据燃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按照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燃气应急抢险队伍,并要分布合理;重要燃气用户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企业自救工作。
(2)各应急队伍负责人要熟悉相关预案,具有组织协调能力;从事燃气应急处置人员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抢险、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3)各燃气企业应急队伍要服从燃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4)当燃气突发事件所在单位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燃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师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支援。
9.2.2 交通运输保障
派出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9.2.3 医疗卫生保障
燃气突发事件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由团医院负责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积极的救治与转运。
9.2.4 应急物资保障
社事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以及部门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管辖范围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可以在区内道路、公路建设养护和相关部门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9.2.5 应急经费保障
财政所对接师市财政局配合做好燃气突发事件中应承担的经费,督促燃气企业落实燃气突发事件应承担的经费。
9.2.6 社会动员保障
(1)团镇组织相关单位对燃气用户做好安全用气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鼓励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在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团镇要确保本辖区的社会稳定,组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向居民通报燃气突发事件相关情况,以得到理解与支持。
9.2.7 治安保障
(1)派出所负责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2)团镇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派出所应做好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工作,为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事件提供保障。派出所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件肇事人员。
9.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灾时团镇、负责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社事办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
9.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团镇要充分利用研究开发出来燃气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结合十三团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9.4 奖励与责任
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预案管理
10.1 培训和应急演练
10.1.1 培训
(1)经发办负责制定燃气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燃气突发事件涉及的各级部门、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使参与培训的人员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2)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0.1.2 应急演练
(1)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年进行1次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工作。
(2)燃气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每年组织1次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各燃气企业制定本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11.2 预案编制及更新
11.2.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十三团负责制定和解释。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团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和防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团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十三团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团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属地单位及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十三团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各属地单位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学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加强社会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全团建材、有色、轻工、机械、商贸等四大行业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发生一次性死亡(含失踪)3~9人,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十三团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团政府或师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3)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预案执行;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十三团机关负责处置。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
十三团机关成立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团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团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长由十三团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团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
成员由团五办五中心、一部一所及相关部门、事故单位组成。
团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十三团经发办(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团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单位及相关企业建立相应的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团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2)分析灾情,确定事故救援预案,制定各阶段的应急对策。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救援部门发出各种救援命令。
(4)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5)负责内外信息的接受和发布,向上级救援机构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6)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演练和指导。
(7)负责检查督促各救援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
(8)适时调整各救援部门人员组成,保证救援机构正常工作。
(9)负责向有关新闻机构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
(10)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事故及救援报告。
2.2.2 团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做出相关救援决策,必要时向师和兵团应急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
2.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安委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负责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事故信息;负责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指挥部命令;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事故调查处理。
(2)派出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和社会居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控制事故现场,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和防止破坏活动;制定交通处置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或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事故调查处理。
(3)城镇管理服务中心
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险物资的运输,为疏散撤离人员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保障;参与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的化学侦测、评估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
(4)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测算危险化学品事故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结果,确定疏散与防备区域的应对与控制措施;为现场指挥提供数据参考;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对现场污染物的处置与消除提出处置意见;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为应急处置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即时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配合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的估算结果。
(5)医院
负责做好住院前急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临时救护点;做好伤病员的急救转运和院内收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统计收治入院伤病员人数。
(6)经济发展办公室
指导、参与制定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技术方案;指导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参与因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相关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7)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协调电力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信企业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8)财政所
负责落实本区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经费;根据本区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工作需要,筹措安排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执行。
(9)消防救援队
负责制定泄漏封堵、火灾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搜救伤员及事故现场洗消工作。
(10)司法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
(11)社会事务办公室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协调事故单位完成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12)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损坏道路、水、电、燃气等设施的抢修恢复。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
2.3应急专家组
团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应急专家由团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管理,建立应急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团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专家组职责:(1)参与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进行预测,并提出应对方案。(2)受委托参与对突发事件影响的调查评估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当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2)与事故单位和团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团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群众疏散、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协调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为团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
(6)团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2.5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
现场救援指挥下设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专家等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经发办
成员单位:派出所、事发地单位
职责:负责实施团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负责协调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清单;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派出所
成员单位:社综办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医院
成员单位:城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武装部
成员单位:财政所、农发中心、城管中心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保障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生活与休息场所;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信息;与相关电力企业保持联络,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与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联络,保证事故现场通信畅通;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农发中心
成员单位:城管中心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提出妥善处置的技术指导意见。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党建办
成员单位:文广中心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团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财政所
成员单位:司法所、社事办、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处理相关善后工作。
(8)技术专家组
由相关部门专家组成。
职责:分析事故原因、灾害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工作组组成人员若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替补,并及时报团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6各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各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做好辖区内的一般突发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等相关工作,配合上级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级别
按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发生死亡0至1人的工贸行业一般安全事故,以及存在可能造成0至1人死亡的一般事故隐患。
较大(Ⅲ级):发生死亡2至5人的工贸行业较大安全事故,以及存在可能造成2至5人死亡的较大事故隐患。或者同一区工贸行业频繁发生事故或者出现同类事故的多发性倾向。
重大(Ⅱ级):发生死亡6至15人的工贸行业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存在可能造成6至15人死亡的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
特别重大(Ⅰ级):发生死亡16人以上(含16人)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存在可能造成16人以上(含16人)死亡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3.2 预警信息来源
各单位应急指挥部将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团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对应对工作提前做出部署。
3.3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4 发布途径
通过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5 预警准备
团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并通知团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6 预警响应
3.6.1 Ⅳ级预警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发生企业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报警,并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单位和相关部门,同事启动本级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地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团有关部门应派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3.6.2 Ⅲ级预警响应
发生较大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报警,并及时报告当地单位。及时组织救援,同时上报团级机关和团应急管理部门启动团级应急预案。由团机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3.6.3 Ⅱ级、Ⅰ级预警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报警,在Ⅲ级响应基础上,逐级向上汇报请求支援,在上级部门到来之前做好先期准备工作。
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1 信息报告
工贸行业事故灾害发生后,或收到可能发生的预警信息后,所在地单位及时将事故灾害信息上报团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团指挥部通过分析研判,上报团党委、团机关。
4.2 程序和时限
在接到工贸行业突发事件报告后,团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灾害类型、伤亡情况,同时予以核实,并立即团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汇报,按规定时限内(2小时内)上报团党委、团机关。
4.3 报告方式和内容
工贸行业突发事件报告分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即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进展情况等。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参加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以及经验和教训等。
5 应急指挥处置
根据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团指挥部设定应对四个应急响应等级。Ⅳ级为最低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等级。Ⅳ、Ⅲ级响应由团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Ⅱ、Ⅰ级响应由团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
5.1 基本响应
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团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现场监测、医疗救护、人员疏散、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抢险救援
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根据事故类型及时召集、出动应急队伍实施救援。
(2)现场监控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并控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严防事故发生后逃匿。对逃匿者要及时组织抓捕。
(3)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医疗处置工作。
(4)交通管制
根据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事故发生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处置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6)群众疏散和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7)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上级部门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
(8)物资保障
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保证救援所需物资供应。
(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故发生单位处置能力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团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该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团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10)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可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5.2 IV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2.2 启动程序
团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后,由团指挥部办公室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各单位及关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团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2.4 响应终止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团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团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IV级响应。
5.3 III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当发生较大事故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3.2 启动程序
团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后,由团指挥部办公室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团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应对处置工作。团政府或团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师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开展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物资、保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负责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派出所: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确认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负责有关责任人的控制及追捕,参与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交警支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医院: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治疗。确定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负责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好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现场工贸行业产品执行标准及产品质量情况进行勘查鉴定。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组织力量处置爆炸和火灾扑救,搜救受伤人员,扑灭火灾,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蔓延
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确定环境污染区域范围。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降雨量等气象资料,做好气象应急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人员安置及善后处理工作。
财政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
文体广电服务中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报道,组织对外信息发布。
团应急救援指挥部:
(1)团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应对措施。
(2)团指挥部办公室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团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团党委、机关报告进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团机关提出请求。
(6)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3.4 响应终止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团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团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 Ⅱ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启动Ⅱ级响应行动。
5.4.2 启动程序
团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后,由团指挥部副指挥长提请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团政府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力以赴参与救援,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4.4 响应终止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团指挥部办公室副指挥长提出建议,团指挥部指挥长向上级单位请示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征用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企业承担。
(2)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 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继续跟踪和掌握设施损坏情况,收集、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及信息,及时报团指挥部。团指挥部会同各有关责任单位对事件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6.3 恢复重建
由团组织各单位及企业自行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各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具备相应的通讯条件,并确保通信畅通。
7.1.2 团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团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7.1.3 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讯系统,与团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各单位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
7.2 资金保障
7.2.1 团政府建立应急处置资金,纳入团财政预算,为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公益宣传、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设备储备维护、奖励等方面提供资金保障。
7.3 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保障,团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必需的物料、器材、工具等物资储备工作。
7.3.1 各单位(连队、社区)应建立物资储备档案,明确管理责任,搞好日常保养。同时,与专业物资公司签订应急协议,确保紧急情况下物资、设备充足可用。
7.3.2 医院:负责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等设备储备。
7.3.3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检测工贸行业质量等设备储备。
7.3.4 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环境检测等设备储备,气象等设备储备。
7.3.5 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消防器材等设备储备。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团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宣传培训
各单位要运用多种宣教手段,形成合力,充分运用宣传思想文化资源和教育培训资源,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应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加大对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知识的宣传工作。工贸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应注重提高职工在遇到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的培训。
8.3 应急演练
各单位应积极做好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企业安全全面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责任与奖惩
8.4.1 团对在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8.4.2 对在工贸行业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服从指挥,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团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予以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团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基础信息实时更新。
9.2 应急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团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团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部门应急预案。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公布实施。
十三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一师阿拉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十三团辖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兵地联动、军警民联防联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团连两级一把手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十三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十三团分管森林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十三团经济发展办公室、十三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十三团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文体广电服务中心、财政所、派出所、人武部等单位组成。十三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十三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各连队各单位要成立以支部书记任组长的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成立以基干民兵为主的森林草原防火队,队员人数不少于15名。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挥部负责协调团域内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扑救森林火灾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扑火需要,指挥调动扑火力量、物资和装备,指导发生森林火灾的单位完成扑火救灾任务。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具体负责团镇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各连队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发展态势及周围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提供火灾扑救技术支撑,协助扑火前线指挥部做好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经济发展办公室:指导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编制《十三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按《十三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处置工作,具体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扑救措施;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方专业扑救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应急队伍演练等工作;
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防控制度,完善防控体系,制定防控措施,严格落实网格化巡查、定点责任看护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连队、有关部门、经营主体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早期火情处理工作,对森林草原资源造成威胁的农田剩余物进行及时清理。
社会事务办公室: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团镇公益性公墓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等工作。
财政所:负责森林草原防火专项资金的筹集、划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人武部:负责协调民兵,组织民兵参与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协调办理兵力调动事宜;加强民兵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工作;协助派出所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建设;配合做好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做好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的协调工作;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和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通行协调保障等工作。
文体广电服务中心:组织做好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准确应对网络和社会舆论。
派出所:搞好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灾害发生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依法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调查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2.2.4 各连队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协调扑火力量、储备物资和装备,分片负责,明确责任,严防死守,确保防范到位。各连队在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在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连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防控工作。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结合团镇实际,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出现低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降水低于5mm,可能受大风天气影响,有轻度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危险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黄色预警:连续10天出现低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降水20天低于5mm,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4级以上或阵风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4小时;有较高危险,森林草原上可燃物可能燃烧,森林草原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较快,有可能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发出黄色预警信号。
橙色预警:连续20天出现中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降水30天低于5mm,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时,有高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高度危险,森林草原上可燃物易燃烧,森林草原火灾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很快,有可能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发出橙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连续3天出现高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降水60天低于5mm,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时,有极高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极度危险,森林草原上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草原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极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发出红色预警信号。
3.2 预警发布
十三团农业发展为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监测的实施单位,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监测。由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加强会商,结合本地气象数据,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会议、文件通知、微信平台、手机等方式发布。
3.3 预警响应
十三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关系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总体调度;进入火灾高发期,十三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气象、火险预警变化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十三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发布蓝色预警后: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火宣传,加强火源管理。
发布黄色预警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火宣传,认真检查防火装备,团镇各级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预警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地面巡护和瞭望监测力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适时采取森林草原防火队伍靠前驻防等措施,各级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相关准备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后:团镇各级森林草原防火组织部门高度戒备,要扩大森林草原防火地面巡护和瞭望监测时间及范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人为火源,对重要部位严防死守。团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派出检查组,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部署。及时沟通,组织半专业消防队伍进入预警区域靠前驻防,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3.4 火情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必须立即向火灾发生地所在团镇(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措施
4.1.1 扑救火灾
团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扑救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各扑火力量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根据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需要,可以紧急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清除障碍物、建设隔离带、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管理措施。
4.1.2 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立即组织派出所警力调查森林草原火灾火源。属人为火源,应立即管控火灾肇事嫌疑人并尽快上报师市森林公安执法部门进行执法, 达到火灭案清。
4.1.3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1.4 保护重要目标
当高压线路、水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协调调集消防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1.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在重要路段、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1.6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扑火前线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经扑火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有野生动物或畜禽死亡等情况发生的,及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4.1.7 扑火队伍撤离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首先撤离群众义务扑火队和外援扑火人员,其次撤离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伍,最后由火灾发生地的负责人安排留守人员看守火场。
4.1.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2 后期处置
火灾评估一般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灭以后,团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受灾野生动植物及畜禽种类数量、人员伤亡、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团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单位,团镇应急管理局和团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约谈基层单位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4.4 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5 责任追究与奖励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现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 综合保障
5.1 队伍保障
森林草原灭火力量以各连队组织的15人以上森林草原防火队为主,团镇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团镇基干民兵应急队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团镇职工群众、机关干部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需向附近县(市)扑火队伍或兵团寻求增援扑火时,由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
5.2 物资保障
加强重点林区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火装备等物资,用于支援扑火需要。团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 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5.3 资金保障
团镇政府应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团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经费,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经费作为任务清单,统筹安排用于相关支出。
5.4 后勤保障
根据火灾处置权限,森林草原火灾后勤保障由具体负责处置的指挥机构负责。
5.5 宣传、培训和演练
团镇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职工大会、网络平台等媒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提高职工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团镇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人员、森林草原防火半专业人员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改进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修订与完善,由十三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修改,经十三团党委批准后实施。与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十三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三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师市统一领导,团场(乡镇)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职责。坚持群房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件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十三团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突然发生,对社会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5 事件分级
结合我团实际,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该事件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但危害程度达不到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③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④超出自治区,兵团处理能力的;
⑤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师(市),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 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③自治区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师(市),给职工群众饮食带来较大危害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IV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①涉及团场范围内2个以上连队,给职工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一定危害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团场(乡镇)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 团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文体广电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网络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团镇网站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新闻报道;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网上舆论引导、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
(2)党建工作办公室:参与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
(3)经济发展办公室:配合卫生健康局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事件和网络违法销售食品案件,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做好违法违规网站的处置。
(4)团中学: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5)派出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6)社会事务管理中心: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7)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8)团医院: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向团镇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3 团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团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团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上传下达,文件起草,工作汇报,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信息动态;协调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事件处理工作。由团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包括团机关相关部门。
(2)事件调查组。由经发办牵头,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团派出所督促、指导涉案地派出所立案侦办。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团经发办牵头,负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问题食品污染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
(4)维护稳定组。由团派出所牵头,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5)新闻宣传组。由团文广中心牵头,负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事件风险监测
经发办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团市场监管部门。
4.2 事件风险预警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相关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具体情况,
5.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6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于1小时内向我团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6.1 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6.2 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6.3 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团党委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4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
事发地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负责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团党委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报告,必要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8.2 信息保障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8.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8.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6 宣教培训
对市场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7 应急演练
团经发办每3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十三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制定《十三团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目的是:落实《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和要求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政策和预案为依据,在分析掌握各类危险因素分布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团自身实际情况,编制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4 适用范围
《十三团卫生预案》适用于我团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团居民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在十三团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卫生组织、驻团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等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单位应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及时发现各类危险因素,落实相应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控制措施;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居民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开展演练,提高各类组织和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3)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单位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基层卫生专业人员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识别和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正确处理;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得到严格执行。
(4)群专结合,科学防控
本团要培育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协助专业防控机构,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强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地管理的原则,实现条块间的有机结合。
2 十三团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十三团应急指挥机构
十三团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组,其职责:
(1)组织和动员本团力量,做好和配合上级职能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
(3)监督检查本团各部门、各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4)评估和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善预案;
(5)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6)培育本团服务民间组织,组织开展本团志愿者服务活动。
2.2 十三团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
十三团应急办公室:负责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制订、修改本团预案;组织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和隐患排查;组织技术培训和演练;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做好学校、建筑工地等高危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2.3 十三团卫生应急技术机构
十三团医院的职责应有:
(1)能力建设:负责本单位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技术支撑:参与制订《十三团卫生预案》,承担技术方面的编制工作,技术方案应与现有的技术规范、方案保持一致;指导、协助驻本团各单位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连队卫生诊断”,分析本团内各类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开展本团居民的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
(3)信息收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报告本团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4)措施落实: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防控机构,落实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病人的初诊、转诊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2.4 十三团其他相关机构
(1)连委会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及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村民参与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做好和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2)派出所
依法查处、打击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处置的各种违法活动,保证卫生等部门执行公务,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3)驻本团单位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及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并逐步完善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单位内部的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做好和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4)连队卫生室、个体诊所
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应急工作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5)本团内其他社会团体与组织
本团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与本团志愿者组织,应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通报
3.1 监测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的网底,十三团医院应做好和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以下工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运行、维护好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专业防治机构的业务指导,保证监测质量。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应包括本团内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
具体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3 通报
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按照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的授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本团组织和村民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利用本团或单位的有线电视、电话、广播、公告栏等手段,因地制宜地建设连级预警、信息通报系统。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接到上级政府发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本团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团内发生,应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邻近团场或上级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本团各相关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邻近团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本团内一旦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结合本团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4.2.1 十三团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开展连级动员,组织本团内各有关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协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对团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对需要进行隔离的本团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协助做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的组织与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工作及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公共场所的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对本团内禽畜和野生动物等异常病死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现场、监督深埋和劝阻食用等措施。
(3)本团内发生疑似食物或职业中毒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安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中毒样品的采集及其他各项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急救中心对中毒病人实施抢救;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4)根据政府发布的信息和宣传要求,在本团内做好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5)采购、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
(6)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
4.2.2 团医院
(1)开展病人初诊、救治和转诊工作。
(2)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
(3)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室,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隔离者进行定期随访;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疫点、疫区的封锁管理;指导病人家庭消毒。
(4)按专业机构要求,对本团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造册登记,为专业防控机构提供基本信息。
(5)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
(6)开设咨询热线,解答相关问题。为集中避难的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7)在专业防治机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现场消毒、杀虫、灭鼠等项工作;分配发放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并指导本团居民正确使用。
(8)做好出院病人的随访与医疗服务工作,落实康复期病人的各项防控措施。
(9)根据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对居民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个人防护技能的培训。
(10)指导驻本团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协助做好对本团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4.2.3 驻团单位
(1)按照本团和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管理与报告工作;对本单位的病人、疑似病人进行登记造册;落实对人员外出限制等措施,对外来人员、外出返回人员进行登记和及时报告。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在本单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现场消毒、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
(3)执行政府对本单位实施的封锁、隔离措施。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单位内应急隔离场所,做好封锁、隔离期间本单位的生活保障工作。
(4)做好单位内防护用品、消毒设施的采购、供应、分配和使用工作。
(5)在单位内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解释和健康教育工作。
(6)开展单位及周边地区的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单位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4.2.4 派出所
(1)在实施疫区、疫点封锁及人员隔离措施时,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强制执行。
(2)保护并配合专业防治机构人员进入现场,协助开展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等现场防控工作。
(3)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实施人员、车辆的卫生检查,对拒绝检查者依法强制执行。
(4)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4.2.5 连委会
(1)当本团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造册,为专业防治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2)当本团内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时,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3)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并对专业防治机构认为需要进行隔离的本团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
(4)接种、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为隔离者提供生活必需品、处理生活垃圾。
(5)按照专业防治机构的要求,动员群众开展公共场所和家庭内的消毒工作。
(6)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本团居民做好相应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本团村民参加健康教育和个人防护知识与应急技能的培训。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由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政府做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决定,确定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组应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对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自我评估。有条件的村,可对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经济评估。自我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措施效果评价、本团资源的动员与组织情况、本团各相关组织的协调与配合情况、对上级职能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物资及经费使用情况、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5.2 恢复与重建
动员本团各界力量,充分发挥村委会作用,调动本团各类资源,开展自助和互助,加快恢复和重建。
5.3 奖励与表彰
根据上级要求,本团提出奖励的建议名单并报有关部门。对本团内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对其事迹和精神进行宣传。
5.4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抚恤和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落实有关待遇。
5.6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组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信息系统
建设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完善本团信息报告、交流与沟通制度,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监督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连委会、驻本团各单位应完善本团的电话、广播、公告栏等基础设施,制定并及时更新本团成员通讯录,准确掌握本团居民基本信息。
6.2 疾病预防控制队伍
十三团医院应设立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培训连队卫生室等卫生服务人员,指导、组织、监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
6.3 医疗救治队伍
十三团医院应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置隔离和留观病床;承担或协助专业技术部门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医疗救治和运转工作。
6.4 建立志愿者队伍
发挥驻本团各单位和群众性组织的优势,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志愿者队伍,按照平战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形成不同功能的应急小分队,明确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职责,建立人员数据库,加强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与演练。
6.5 培训与演练
加强本团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形成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自救、互救等技能的培训,重点对本团的安全员、卫生业务人员以及义务宣传员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征兆的识别和应急反应等知识的培训。积极参与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在本团内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本团应急准备、协调和应对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6 经费和物资保障
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补助政策。我团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调查我团地形、建筑设施、风向、驻本团各单位等基本情况,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避难和救助场所清单,绘制避难和救助场所分布图及标识,并报上级政府和专业防治机构备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请示上级政府,及时确定团公众临时性避难和救助场所,并在本团显著位置张贴避难和救助场所的地图及标识。被确定为临时避难场所的单位,应服从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组的安排,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紧急情况下,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组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即刻指定团公众临时性避难场所,并随后报上级政府批准。
6.8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团负责并协助组织驻本团各单位、群众组织和民间团体,开展广泛的卫生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本团居民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科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9 驻团各类社会单位的管理
团应与教育、公安、工商、交通、建设、通信、新闻、检验检疫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部门应摸清本团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分布情况,配合做好本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对驻本团各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推动防汛抗旱工作规范化,提高防汛抗旱应变能力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影响和损失。加强防汛抗旱措施,增强风险意识,适应新时期防汛抗旱需要,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制度》《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一师阿拉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团域范围内突发性洪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防治,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能力和水平。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机制。
(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方针。
(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城镇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全力保障人畜饮水,最大限度满足职工群众生活、生产用水需求。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按照指挥长负责制和辖区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成立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十三团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十三团经济发展办公室、十三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十三团文体广电中心、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城市管理中心、财政所、社会事务办公室、派出所、变电所等单位组成。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十三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2.2 职责
2.2.1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十三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十三团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十三团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定有关防汛抗旱工作方案、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各连队落实洪旱灾害防御预案;督促指导各沿河单位拆除河道、行洪通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经费落实、物资保障;统一调配各类水资源;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动态;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抢险队建设和管理;负责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开展汛前安全检查,调查防汛抗旱事故(事件);负责统计十三团洪旱灾情及上报工作。
2.2.2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负责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信息沟通与共享等工作;负责落实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防汛抗旱的重大决策、部署,统一发布十三团水旱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重要信息;负责向十三团党委、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十三团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和实时汛情、旱情和灾情,提出需要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修订并实施十三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演练,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2.3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文体广电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教育,做好防汛抗旱科普宣传;播放防汛抗旱公益性广告,普及避险自救知识,宣传防洪抢险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放应急救援及防灾减灾公告,并积极引导舆论,对防洪抢险工作进行客观正面的报道。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的重大项目,协调、监督防汛抗旱减灾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推进工作及重点项目计划申报、建设、管理。负责受灾区域的物价调控。
学校:负责指导学校将防汛抗旱相关知识列入学校安全教
育内容,提高师生避险自救能力。
派出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抢、
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协调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
财政所:负责统筹资金积极支持十三团防汛抗旱工作,会同
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十三团防汛工作,制定城区防洪排涝规划和城区防汛预案;掌握防汛情况;组织抗洪抢险工作;监督检查防汛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城区排涝。负责十三团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汛期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
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地质灾害;监测和做好因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做好因降雨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山洪灾害防御、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应急供水保障等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负责超标洪水、水库(水电站)、山洪灾害等风险防范和抗旱水源工程体系建设。在汛期,要督促沿河单位对河道进行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险情,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要组织防洪会商。当洪水灾害发生后,要按照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协助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疫病防治、物资储备、调剂和灾后救灾、生产恢复和农业结构调整等工作。负责气象及雨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和农作物抗旱技术指导,指导十三团农业汛旱救灾、生产恢复,为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灾情提供决策参考。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管理、分配中央、兵团和十三团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医院: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
发生后,及时向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人武部:根据十三团的安排,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防
洪抢险工作;加强民兵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工作;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助政府灾后恢复重建。
电力公司:负责电力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电力
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保障防汛抗旱抢险应急用电;协助落实农业抗灾排灌用电指标。
2.3预防与预警机制
2.3.1预防预警信息
(1)气象、水利信息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2)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团镇(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和信息收集,并按照《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3)山洪灾情信息
山洪灾情信息主要包括:雨量、雨情、水位、险工险段、泥石流及滑坡点的监测工作。监测方式采取专业监测与群防群测相结合,通过利用现有雨量站、水位站进行监测,将监测到的数据及时报告到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暴雨时,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测的作用,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4)工程信息
当河流出现警戒流量以上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水库、堤防、涵闸、渠首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属地防汛抗旱责任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险情处置情况。重点河流、水库、堤防、渠首、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30分钟内报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堤防、涵闸、渠首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三个责任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及联系方式、除险情况,为科学抢险提供决策依据。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及时向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30分钟内报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下泄洪水通道清障以及河两岸居民区防护情况、处理险情的三个责任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及联系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当立即启动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提早向水库影响防范内的连队或单位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5)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30分钟内上报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及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等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2.3.2预防预警行动
(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十三团职工群众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对牧场及山区游牧的牧民、农区无设防设施的居民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水患意识和防范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各级防汛抢险队伍建设
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当地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气象、水利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十三团党委、十三团和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旱灾害时,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应急准备。当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设备雨量站点预警指标达到临界值时,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各方面信息进行适时研判、决策。
(2)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水库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河道沿岸危险区群众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等。制定超标准洪水的防御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和病险水库,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3)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4)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各移动通信公共网络,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情、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5)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6)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拆除。
2.4 预警类别与等级
2.4.1 洪水预警级别
按照洪涝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标准共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4.2 干旱预警级别
根据灌区综合旱情等级确定为预警等级,将干旱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预警(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Ⅳ级预警(轻度干旱)。干旱预警等级划分标准(见表2.4-1)。
表2.4-1干旱预警等级划分指标表
干旱预警指标 | 预警等级 | |||
预警Ⅰ级 | 预警Ⅱ级 | 预警Ⅲ级 | 预警Ⅳ级 | |
受旱面积比率(%) | >80 | 51~80 | 31~50 | 〈30 |
饮水困难人口比率(%) | >60 | 41~60 | 21~40 | 〈20 |
2.4.3河道洪水预警
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发展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2.4.4洪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涝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做好防洪准备工作,并通知洪水可能淹没区域内的群众及时转移。
2.4.5山洪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十三团水利局负责组织山洪灾害普查,划分各辖区内危险区和安全区,树立危险区警示标志,制定危险区管理措施,建立山洪灾害预警预报设施。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提高预警预报水平,并及时向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凡有山洪灾害的连队,应由十三团水利局牵头,组织涉及山洪灾害的团镇(乡)根据实际制定山洪灾害应急避险预案,明确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加强对山区群众的安全宣传和管理。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执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连队都要设立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预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便于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2.4.6干旱灾害预警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针对干旱灾害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制度,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应对干旱灾害。
2.4.7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受影响区域群众发布预警,组织各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 预防支持系统
3.1 防御洪水预案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部门及时编制和修订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十三团水利局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时修订审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转移群众避险避灾应急预案。
3.2 抗旱预案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部门及时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抗旱预案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组织编制和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预案,应坚决贯彻执行。
3.3 山洪灾害预案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部门及时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预案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组织编制和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山洪灾害预案,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洪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由高到低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四个等级。
(2)进入汛期、旱期,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十三团水利局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洪涝、干旱及山洪灾害发生后,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1 I级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启动
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某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受旱区域发生特大干旱,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其它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立即向社会发布。
(2)Ⅰ级响应行动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紧急会议,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视情况可依法宣布洪水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30分钟内上报十三团党委、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十三团党委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重点工程,加强值班力量,由文体广电服务中心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社会事务办公室根据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城管中心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民安置、饮水、口粮供应等工作。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在地表水源枯竭、具备地下水开采条件的区域,尽可能突击打一部分抗旱机电井,解决人饮和灌溉水源。严格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进行水资源配置。对人民生活用水水源枯竭的区域,要组织车辆运水,尽可能保障受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饮用水量。受灾区域将农业灌溉定额降低20%限额灌溉。适当降低畜禽饲养密度,适度投料,尽可能饮用清洁水。加强畜禽养殖环境消毒,主动预防动物疫病。发生特大干旱,应根据水源的可开采量,实行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旱灾损失。
气象、水利部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和旱情预测预报,为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数据支撑;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组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4.1.2 Ⅱ级应急响应
(1)Ⅱ级响应启动
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多个流域同时发生中等洪水;某河道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受旱区域发生严重干旱,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立即向社会发布。
(2)Ⅱ级响应行动
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紧急会议,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启动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30分钟内将情况上报十三团党委、十三团、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加强值班力量,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十三团宣传部门在电视台等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财政部门按照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民安置、饮水、口粮供应等工作。卫健委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启用所有抗旱水源,并开启严重抗旱草原区抗旱应急机电井,供此区域牲畜和野生动物应急饮用。受旱区域将农业灌溉定额降低15%限额灌溉。对人民群众生活用水水源枯竭的区域,要组织车辆运水,尽可能保障受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饮用水量。农业生产应采取滴灌方式进行抗旱保苗。畜牧业养殖要抓好防暑降温为主的各项措施,做好通风换气、冷却降温、供足饮水、多喂青料、增加营养等工作。发生严重干旱,根据水源的可开采量,实行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旱灾损失。
水利、气象部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为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数据支撑。
4.1.3 Ⅲ级应急响应
(1)Ⅲ级响应启动
某流域发生较大洪水;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洪涝灾害;某河道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受旱区域发生中度干旱,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立即向社会发布。
(2)Ⅲ级响应行动
由担任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30分钟内向十三团党委、十三团、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师宣传部门在电视台等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财政部门按照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民安置、饮水、口粮供应等工作。卫健委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在具备地下水开采条件的受旱区域,新打一部分抗旱应急机电井,用于补充农业灌溉和人畜饮用。受旱区域农业灌溉开井率达到100%,将农业灌溉定额降低10%限额灌溉。农业部门组织农民使用保水剂、抗旱剂等生化抗旱技术和措施,对即将播种的农作物种子进行化学处理,增加其自身抗旱性能。
水利、气象部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调度工作。
4.1.4 Ⅳ级应急响应
(1)Ⅳ级响应启动
某个流域发生小洪水;某河道干流堤防出现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受旱区域发生轻度干旱,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宣布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2)Ⅳ级响应行动
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防汛抗旱工作,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十三团党委、十三团、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深入抗旱前线,维修机电设备、运送抗旱器材、做好后勤服务。农业和农机部门应组织农民进行深耕深松,加厚活土层,增加土壤透水性和含水率,减少因灌溉产生的地面径流。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Ⅳ级防汛(抗旱) 应急响应,主持会商;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十三团党委和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1.5 山洪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响应级别
根据降雨量大小及特点,响应级别共分Ⅰ、Ⅱ、Ⅲ级。
Ⅰ级响应属于特别重大级别类响应(立即转移预警雨量)。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并宣布进入防洪紧急状态。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测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与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和工程防守,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启动特别紧急应急程序,进入特别紧急防灾状态,做好重大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及时启动抢险应急方案。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及财产(可转移的)在规定时间内迅速撤离,转移至安全场所避灾,并实施相应的救灾措施。
Ⅱ级响应属于较重大级别类响应(准备转移预警雨量)。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测洪情、工情的发展变化,与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区群众转移动员,组织巡查和工程防守,并向上级防洪指挥机构报告。
相关组织机构要进入紧急应急程序,进入紧急防灾状态,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及由强降雨诱发的其他灾情,部署并落实防御措施。对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及财产(可转移的)做好撤离和转移动员。
Ⅲ级响应属于一般级别类响应。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测洪情的发展变化,组织巡查和工程防守,并及时向团党委报告情况。
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可能受山洪威胁的单位、干部巡逻,加强值班。相关机构要进入防灾状态,加强值班,关注天气变化及地质状况变化,做好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并做好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及财产的转移准备。
(2)转移安置
转移原则遵循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人员后一般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坚持以集体、有组织转移为主,信号发送人和转移责任人最后离开山洪发生区,并有权对不服从命令的人员采取强制转移措施。
转移地点、路线的确定遵循就近、安全的原则。洪前拟定好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洪期必须经常检查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是否出现异常,如有异常应及时修补或改变线路。
各危险区安置方式可因地制宜地采取集中、分散等方式。山洪灾害发生后,人员安置的方法应本着就近、安全的原则,主要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多种方法。搭棚地点应选择在居住地附近,坡度较缓的地段。当交通、通讯中断及午夜等特殊情况下,团、连要制定躲灾避灾的应急措施。
(3)其他措施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救援队紧急抢救,卫健委要立即启动《第一师阿拉尔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治,必要时向地方驻军、武警部队和师市请求救援。
当发生山洪后,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如遇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对措施, 避免发生更大灾害或次生、衍生灾害。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信息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利工程、行蓄洪区调度运行情况,参加防汛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4.2.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立即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十三团党委、十三团和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汛情、旱情、突发灾情及处置情况。在每年春汛、夏汛结束后,分别于5月31日、10月31日前将春汛、夏汛期间的防汛抗旱工作总结报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
4.2.3 信息处理
一般信息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审签。信息发布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权威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可根据事件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会。
4.3 指挥和调度
出现洪水、干旱灾害后,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人员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根据程序, 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重大洪旱灾害后,应及时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上级防汛指挥部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4 抢险救灾
出现洪水、干旱灾害后,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各成员单位联系,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提出
紧急处置方案和措施,为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有关部门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河流堤防决口封堵、水库重大险情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抢险队伍实施。
处置洪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及装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出现洪水、干旱灾害后,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负责为被转移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出现洪水、干旱灾害后,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卫健委加强受影响区域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水、干旱灾害后,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7 派出工作组
当洪、旱灾情发生时,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成员单位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洪旱灾害发生后,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商水利、发改、财政、交通等部门后,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具体抗灾救灾建议。
5 应急结束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山洪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团场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偿、补种。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事发地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及影响。
5.1 应急保障
5.1.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洪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洪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按需配备通信设施。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协调通信部门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周边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十三团水利局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负责人组织实施。
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等,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1.3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抢险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十三团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③调动防汛抢险队程序: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抢险队,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
(2)抗旱应急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②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充分调动民兵力量,全力保障运水、供水等方面应急工作。
(3)山洪灾害应急队伍
山洪防御和抢险救灾过程中,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离岗,并且要服从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做好各自的工作。在洪期内,安排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并做好值班记录,主要领导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信息及时传达。
5.1.4 治安与医疗保障
①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②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和防疫部门负责对洪水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巡医问症、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1.5 物资与资金保障
①物资保障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工程管理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保持与各类物资供应单位的联系,确保紧急状态下的物资调运。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的团场及单位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
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区域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②资金保障
十三团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十三团遭受严重洪水干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③技术保障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防汛抗旱办公室能力建设,提
高工作水平。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2 宣传、培训和演习
5.2.1 宣传
公众信息交流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流量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号召社会公众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防洪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2.2培训
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为防汛抢险队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技术人员。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5.2.3演习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每年开展险情应急演练。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5.3 后期处置
5.3.1灾后救助
发生洪旱灾害后,十三团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受灾群众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水毁工程修复。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按照职责分工,在十三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洪专用通信设施,各部门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蓄滞洪区补偿
对灌区内被利用为蓄滞洪区分洪的地区,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②灾后重建
洪水灾害发生后,按照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 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③调查评估
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都要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评估。征求广大职工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④防汛物资补充
洪旱灾害过后,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洪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洪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十三团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管理及评估;每2~3年对预案进行更新和评审,预案修订完成后,履行原审批程序。
7 附则
本预案由十三团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三团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汇编》,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三团处置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包括工作场所、通信、自动化、信息网络、调度指挥场所等)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1.4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加强预警监测、强化应急措施,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级。
1.5.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1)师市停电应急指挥部确定为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2)造成十三团电网减供负荷达到80%以上者。
(3)团镇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80%以上者。
1.5.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较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团镇电网减供负荷到40%以上60%以下者。
(2)团镇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50%以上70%以下者。
(3)团镇停电应急指挥部确定为较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1.5.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团镇电网减供负荷达到20%以上40%以下者。
(2)团镇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30%以上50%以下者。
(3)造成政府、广电中心、医院、自来水公司或公安等用户发生失电。
(4)电力公司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一般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2 组织体系
2.1团镇组织指挥机构
十三团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十三团分管副团长担任指挥长。
2.1.1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祁 裕
副指挥长:张建军
成 员:党建工作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派出所、文体广电服务中心、城镇管理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维稳综治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三团分局、电力公司。
指挥部可根据应急需要,依托各成员单位设立电力恢复组、新闻宣传组、综合保障组、社会稳定组四个应急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办,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办公室主任由经发办主任兼任。
2.1.2指挥长职责
负责主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全部工作,对大面积停电应急事件进行统一指挥。
2.1.3副指挥长职责
负责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信息进行审查。
2.1.4成员单位职责
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加强传统和新兴新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电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做好社会应急措施落实的综合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负责协调维持和恢复城市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负责协调维持和恢复城市市政照明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援。
派出所:负责事发现场治安和交通疏导,视情况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等措施;为抢险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加强社会巡逻防范,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做好群众救助和协调群众安置等事宜。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演练、救援物资储备、应急与抢险、电网大面积停电后恢复等有关的经费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三团分局:协助做好因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地质灾害的监测信息。
2.1.5各工作组职责
电力恢复组:由城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区域的临时供电保障。
新闻宣传组:由文广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综合保障组:由经发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受灾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恢复电力抢修方案,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社会稳定组:由派出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以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警戒;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1.6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落实指挥部指示和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和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3)负责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停电信息收集,并按照预案规定对停电事件提出定级建议。
(4)负责事后统计损失情况及受灾情况,并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其他与大面积停电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2各连队、社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连队、社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处置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工作。要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一旦发生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立即启动。
2.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事发地的连队、社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电力企业
电力公司要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制定停电应急预案,在停电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电力突发事件的报告、抢险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风险分析
可导致团镇范围内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风险主要包括:
3.1.1自然灾害风险
沙尘暴、冰雹、大雪、冻雨等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电网输变电设备大范围损毁,从而导致电网大面积停电。
3.1.2电网网架结构风险
电网局部电网网架薄弱,单线、单母、单变、同杆多回线等供电情况仍然存在,安全控制难度较大。重要输变电设备、自动化系统故障,可能引发电网大面积停电。
3.2监测
气象、水利、林业、科技、公安、交通运输、国土等部门要将涉及电网安全的相关数据纳入日常监测范围,加强预测预报,提高灾害预测和预警能力。
电力公司应建立完备的事故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出现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尽量将事故控制在初发阶段和局部地区,防止事故扩大化,电力公司应综合气象、林业、地震、国土、水利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建立健全电网防止自然灾害预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