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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29 18:21:1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中心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中心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中心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中心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内部各部室及子中心、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中心各部室工作动态;

()业务管理;

()费用收取情况;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个人隐私;

()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中心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通报、简报及中心公文;

()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中心网站、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中心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 件材

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对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中心各部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终审:十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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