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的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文件要求,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了本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部门职能类
包括领导班子介绍、分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部门职能等(含下属单位)。
2、内设机构类
包括内设机构的职责、联系电话、负责人等。
3、行业发展规划、计划类
包括部门工作规划、部门业务工作计划、规划工作进展等。
4、部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类
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和兵团政府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兵团政府规章、师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5、行政许可类
包括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承办科室(单位)、承办期限、公开形式、受理电话等。
6、人事管理类
指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职务提升公示等人事信息。
7、财务管理类
包括收费事项名称、公开方式、工作程序、承办科室(单位)、执行情况、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
8、业务管理类
包括业务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形式等。
9、其它类。
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类政府信息。
师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按年度进行更新和调整。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请登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ale.gov.cn/)。
本机关还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其他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政处罚
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开事项的结果查询,可到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管局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现有的信息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二)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997-4611900,传真:0997-4612877。通信地址:阿拉尔市军垦大道西1001号。邮政编码:843000。
(三)受理申请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受理申请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
(四)申请程序
1、申请公开的提出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如实填写《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
《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师市政府门户网站(www.ale.gov.cn)下载,也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公开的提交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下载后填写的《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电子邮箱,由相应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受理。
②通过信函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填写的《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发送到受理机构,并在信函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通过口头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话、当面等口头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公开的处理
(1)审查
①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机构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应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并出具《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见附件2)。
(3)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答复时,应按下列情形以《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3)向申请人告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机构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构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受理机构的监察室(处)投诉,也可向师市政府监察部门投诉,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受理机构要主动向申请人公开本机构监察部门的联系方式(电话、办公地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