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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23 13:30:4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期)涉及师市的1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拉尔市井建果蔬店经营的结球甘蓝(阿拉尔市十四团团部H区(老农贸市场)33号,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9日),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井建果蔬店经营的结球甘蓝(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9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井建果蔬店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结球甘蓝,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时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如实说明了涉案结球甘蓝的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结球甘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结球甘蓝)的供货商是新疆阿拉尔市绿新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D栋9-34号的阿拉尔市赵中岭馍馍店,涉案食品(结球甘蓝)系该店从阿克苏市红旗坡农贸物流园B区44号陈老四购进,鉴于该经营主体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已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二、李先英经营的莲花白(阿拉尔市三团农贸市场B1-1号摊点,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5日),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李先英经营的莲花白(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5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先英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李先英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给予其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李先英陈述该批涉案的莲花白由自己在阿克苏市果业批发市场中农户手中进购的,因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农户的资质和进货票据,导致证据不足,无法进一步溯源。据执法人员分析,该批涉案的莲花白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农户种植环节使用了含氧乐果成分的农药。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三、阿拉尔市阙宏豆制品铺经营的豆芽(阿拉尔市江泰商贸城(原阿拉尔商贸城)农贸市场99号摊位,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0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阙宏豆制品铺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0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对阿拉尔市阙宏豆制品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阿拉尔市阙宏豆制品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给予其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阿拉尔市阙宏豆制品铺负责人未落实进货查验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以及豆芽的相关进货票据,导致该批抽检不合格的豆芽溯源中断,原因排查工作无法继续开展。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四、阿拉尔市亮仔商行经营的黄豆芽(阿拉尔市新苑名豪一区12-115,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0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亮仔商行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0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亮仔商行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不能如实说明黄豆芽的来源。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2000(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未落实进货查验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以及黄豆芽的相关进货票据,称涉案豆芽是从位于阿拉尔市绿新源批发市场12号摊位的唐平容处购进,只能提供2022810日给唐平容的微信付款记录,付款金额为26.5元,通过询问唐平容,无法确定26.5元是购买涉案黄豆芽货款,导致该批抽检不合格的黄豆芽溯源中断,原因排查工作无法继续开展。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五、阿拉尔市小雅蔬菜店经营的豇豆(新疆阿拉尔市绿新源批发市场绿新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4-105号,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9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小雅蔬菜店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9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小雅蔬菜店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豇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时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如实说明了涉案豇豆的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豇豆)的供货商是阿拉尔市绿新源批发市场的阿拉尔市张贵各蔬菜批发部,该蔬菜批发部从阿克苏市红旗坡物流园市场内蔬菜棚交易区D区1号、3号罗小武处进购,鉴于该市场主体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已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六、阿拉尔市福轩商行经营的绿豆芽(阿拉尔市新苑名豪三区22-101、102,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1日),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福轩商行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1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GB 22556-2008 《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福轩商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但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绿豆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涉案绿豆芽的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对其该批豆芽的供货商阿拉尔市聚财豆制品加工厂另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绿豆芽)的供货商是新疆阿拉尔市青松路北2796号绿新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A1825的阿拉尔市聚财豆制品加工厂,经查,阿拉尔市聚财豆制品加工厂在豆芽销售过程中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从而导致抽检绿豆芽所检项目亚硫酸盐(以S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企业整改情况:阿拉尔市福轩商行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七、阿拉尔市果缤纷水果批发部金色家园店经营的黄豆芽(新疆阿拉尔市贵宾楼酒店快餐厅,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0日),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果缤纷水果批发部金色家园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0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果缤纷水果批发部金色家园店销售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黄豆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时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如实说明了涉案豆芽的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豆芽)的供货商是新疆阿拉尔市中小企业创业园西外环路以东、海升路以北的阿拉尔市元丰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无法提供涉案豆芽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溯源线索中断,针对阿拉尔市元丰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我局已依法另案查处。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八、阿拉尔市果缤纷水果批发部金色家园店经营的绿豆芽(新疆阿拉尔市贵宾楼酒店快餐厅,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0日),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果缤纷水果批发部金色家园店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0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所检项目亚硫酸盐(以SO2计)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果缤纷水果批发部金色家园店销售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绿豆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时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如实说明了涉案豆芽的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豆芽)的供货商是新疆阿拉尔市中小企业创业园西外环路以东、海升路以北的阿拉尔市元丰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无法提供涉案豆芽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溯源线索中断,针对阿拉尔市元丰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我局已依法另案查处。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九、赵娟经营的豆芽(新疆阿拉尔市二团农贸市场西门中间4号摊位,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9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赵娟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9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赵娟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豆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时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如实说明了涉案豆芽的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豆芽)的供货商是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商贸物流产业园造林路新疆农产品交易中心水果加棚A3-10号的阿克苏市曾谋强豆制品店,鉴于该市场主体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已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十、刘书丽经营的莲花白(新疆阿拉尔市三团农贸市场B1-1号,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6日),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刘书丽经营的莲花白(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6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刘书丽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莲花白的来源。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给予罚款2000(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未落实进货查验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以及莲花白的相关进货票据,导致该批抽检不合格的莲花白溯源中断,原因排查工作无法继续开展。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十一、白书枝经营的黄豆芽(新疆阿拉尔市二团农贸市场北门中间3号摊位,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9日),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白书枝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9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白书枝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黄豆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时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如实说明了涉案豆芽的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豆芽)的供货商是阿克苏市曾谋强豆制品店,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商贸物流产业园造林路新疆农产品交易中心水果加棚A3-10号。鉴于该市场主体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已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十二、白书枝经营的绿豆芽(新疆阿拉尔市二团农贸市场北门中间3号摊位,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9日),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白书枝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9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白书枝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绿豆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时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如实说明了涉案豆芽的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豆芽)的供货商是阿克苏市曾谋强豆制品店,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商贸物流产业园造林路新疆农产品交易中心水果加棚A3-10号。鉴于该地址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已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十三、阿拉尔市文宇商行经营的菠菜(新疆阿拉尔市塔岸明珠二期阳光城34号楼101号,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7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文宇商行经营的菠菜(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7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文宇商行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菠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时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如实说明了涉案菠菜的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菠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菠菜)的供货商是阿拉尔市绿新源批发市场的阿拉尔市张贵各蔬菜批发部,该蔬菜批发部从阿克苏市金满多蔬菜副食品交易中心进购,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旗坡管委会解放北社区商贸物流产业园东八路红旗坡农贸物流园东三区8号,鉴于该市场主体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已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终审: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