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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受理机构: | 第一师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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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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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办理条件者
- 办理条件
-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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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向师市呈报申请建设用地项目请示文件; 2.国土资源分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建设用地申请表; 5.一书四方案; 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汇总表; 7.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选址意见书; 8.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9.可研批准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10.初设批准文件或其它设计批准文件; 11.涉及环境影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2.生产性项目及矿山项目土地复垦方案; 13.占用林地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14.建设项目压矿和地灾评估材料(无压覆重要矿产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不需提供); 15.师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现场踏勘意见; 16.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附地价评估报告、技术报告、等有关资料; 1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有关资料; 18.1:2.5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名、比例尺、公章齐全完整); 19.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1:500、1:1000标准分幅地籍图(图幅号、比例尺,变更时点、公章齐全完整);
- 窗口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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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申报-利用室对报件内容进行审查-规划、地籍、利用、财务、矿管、执法等科室进行会审-提交分管局领导初核-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查-用地信息批前向全社会公示-向师市出具用地审查报告-师市批准后2个工作日草拟批准文件-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按月向兵团、国土资源部备案
- 网上办理流程
-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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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完成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工作,上报师市。
- 办事窗口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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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 常见问题解答
-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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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细则的通知》(新兵发〔2000〕9号); 5.《兵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兵国土资发〔2009〕134号);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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