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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

主管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 受理机构: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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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审核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持本单位上年度残疾职工名单、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用人单位报送信息要真实完整。对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窗口办理流程

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残联审核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每年2月10日前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仅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常见问题解答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办理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参加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