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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局 | 受理机构: | 师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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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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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办理条件者
-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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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 所需材料
- 窗口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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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验收
- 网上办理流程
- 办理时限
- 办事窗口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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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环境监测站按物价局相关标准收取费用
- 常见问题解答
-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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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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