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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

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机构: 价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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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
凡列入中央或地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或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之前,必须实施成本监审(或调查)
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

窗口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办事窗口

第一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冬季) ,除节假日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地址: 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大厅1楼

联系电话:

交通指引: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7号)第九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8号)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信息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5号)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