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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机构: 产业能源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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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用能单位(企业)
办理条件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至5000吨标准煤
所需材料
  1. 节能评估报告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窗口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承诺16个工作日办结。
办事窗口

第一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冬季) ,除节假日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地址: 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大厅1楼

联系电话:

交通指引: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7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77号,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