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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核准审批服务指南

主管部门: 公安局 受理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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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2006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5号)中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所需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核准证明:
①党政机关提交资料:核准证明(上级党政部门证明和批准文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料:核准证明(上级管理部门开具的公函;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企业提交资料:核准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事业团体、妇联、共青团、工会提交资料:核准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批准文件;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非法人至窗口办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审查,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上级认为符合条件标准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办结。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951年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印章治安管理办法》(2006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5号)。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