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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受理机构: |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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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 >的通知》(新人口政函〔2008〕16 号文件)第六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第十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入户进行抽查、审查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以文件形式确认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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