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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局 受理机构: 师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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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1、有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医疗废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保证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有与医疗废物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所需的环境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
所需材料
1、申请单位填写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4、申办条件中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明细表(包括姓名、职责、联系电话等);
6、安全评估报告(处理危险化学品的);
7、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试验数据或论据。 
8、与申请的经营期限相符的期限内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废物合法的去向证明。 
9、企业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意外突发事故应急计划。 
10、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或5年以上有效期的租赁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性质证明文件)。
11、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注:以上材料如是复印件,需企业说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现场踏勘、科室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件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环境监测站按物价局相关标准收取费用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