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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核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

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局 受理机构: 师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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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的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所需的环境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
所需材料
1、办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本、批复文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4、申办条件中各类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如是复印件,需企业说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现场踏勘、科室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件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环境监测站按物价局相关标准收取费用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