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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

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局 受理机构: 师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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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
2、拆除或者闲置处理设施不影响污染物达标排放。
3、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提前15天申报;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须提前30天申报(设施故障被迫停运必须当时报停,次日补办报停手续)。
所需材料
1、申请书:包括历年来环保执行情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验收文件文号,现因何事需闲置、关闭、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设施闲置、关闭、拆除后污染物如何处理等主要内容。
2、《闲置、关闭或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申请表》。
3、污染治理设施闲置、关闭、拆除期间建设项目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理方案。
(注:以上材料如是复印件,需企业说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现场踏勘、科室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件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环境监测站按物价局相关标准收取费用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