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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局 受理机构: 师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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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一、在本管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于每年1月1-15日内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二、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变更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别在变更前15日或者改变后3日内申报排污变更情况;
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者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四、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排污者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所需材料
1、排污申报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报表(加盖公章)2份;
2、污染源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3、单位用水情况及水费单据复印件1份;
4、燃料用量及燃料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5、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1份;
6、其他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如是复印件,需企业说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告知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环境监测站按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收取费用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