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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受理机构: | 国土资源局矿产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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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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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办理条件者
-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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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山企业投人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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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矿权转让登记申请书。 (二)转让申请报告(主要说明转让原因)。 (三)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转让申请人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受让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及企业法人公司章程。 (六)受让申请人的资金及资信证明材料。 (七)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转让申请的协助调查意见。 (八)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申请批准后生效)。采矿权价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分期缴纳且未缴清需由受让人缴纳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置及治理恢复义务。 转让申请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付款收据复印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及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九)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及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十一)采矿权转让申请电子报盘(光盘)。
- 窗口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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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查-颁发新证
- 网上办理流程
-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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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齐全,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
- 办事窗口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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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 常见问题解答
-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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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第3条,第6条至第15条; (三)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函〔2012〕2062号)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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