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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机构: | 无 |
表格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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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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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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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个体工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总局提交材料规范
-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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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护照)登记申请书》;
2、1寸照片一张;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5、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即许可证)
6、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7、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
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形式:纸质、电子;材料必要性:必要。
-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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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受理:直接到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书式申请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网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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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全流程,无需提交书式材料):进入新疆兵团政务服务网(http://zwfw.xjbt.gov.cn)中政府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经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预审并通过决定后,到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网上申报系统申请邮递《营业执照》。
-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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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现场办结
- 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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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
地址: 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阿拉尔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7-6372022
交通指引: 幸福路与胜利大道交口西南侧。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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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不收费。
- 常见问题解答
-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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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596号公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648号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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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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