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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事
主管部门: | 公安局 | 受理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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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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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办理条件者
-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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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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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请: 1、文化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条件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2、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材料清单; 3、提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审核文件; 4、提交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即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 6、以固定IP接入互联网证明材料,即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订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或接入意向证明; 7、安全责任书和上网安全守则; 8、场内巡查制度 9、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提交时需看原件,各一份); 10、网络拓扑结构图(一份); 11、内部IP对照表(一份); 12、室内平面布置图(一份); 13、营业场所实际位置图(必须详细标明网吧周围环境,一份); 14、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安装证明文件(兵团系统由乌鲁木齐恒信一卡通公司负责安装实施,具体包括视频监控和实名刷卡软件系统); 地址变更材料:(需看现场): 1、变更申请书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3、“四图”:(1)《网吧地理位置图》; (2)《室内机器摆放图》; (3)《内部网络IP对照表》; (4)《网络拓扑结构图》; 4、文化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5、变更场地的网吧需出具网吧安全管理软件、网络防病毒软件安装证明及网吧视频监控验收合格单一份。 6、文化部门的核准文件《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变更申请表》一份 7、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一份 8、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 10、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ISP)的接入意向证明、IP地址证明; 网络地址变更: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接入单位开具的接入意向证明、电路开通单(有IP地址) 门牌号变更: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门牌号变更证明,收原件 法人变更: 1、网吧法人变更申请书一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一份 3、文化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4、文化部门的核准文件《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变更申请表》,验原件收复印件。 5、新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新老法人代表本人到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签订转让协议 7、法人的安全审核证复印件(验原件); 设备变更(需看现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四图”:(1)《网吧地理位置图》; (2)《室内机器摆放图》; (3)《内部网络IP对照表》; (4)《网络拓扑结构图》; 3、需出具治安部门的网吧视频监控验收合格单 4、新增客户机的NET110软件的安装证明; 5、法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员证(继续教育证书)和身份证(非本市户口的,需持有效期以内的暂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名称变更: 1、网吧名称变更申请书一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3、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4、文化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终止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停止营业的,法人代表本人需持身份证、工商部门的报停单、终止营业申请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合格证》到网监处办理终止经营手续。 暂停营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暂停营业的,需持暂停营业申请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合格证》到本处进行备案。
- 窗口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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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受理,网安大队初审,网安支队进行审核,网安支队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制证,取件。
- 网上办理流程
-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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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各分局网安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批时间为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队审批为1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办事窗口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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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办理
- 常见问题解答
-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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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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