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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评定:
主管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 受理机构: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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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根据《兵团人口界定办法》,凡属于兵团管辖的户籍人口中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 残疾人证。


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小孩没有身份证的可不提供)

2、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含户主页)2份

3、监护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智力、精神和未成年人)

4、监护人(联系人)户口本复印件(含户主页)2份

5、建议提供相关病例或出院证证明复印两份(明显肢体缺陷的可提供,精神智力的必须提供,其他最好附有相关检查诊断病例)

6、5张2寸白底照片

7、电子寸照发到邮箱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 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 (光面相纸,照片必须显示头部的正面,人像占照片三分之二, 可见双耳,五官清晰,不能佩戴帽饰等饰品,视力残疾人可戴有色眼镜),向户口所在地团场(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各1份。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1.确因身体原因出门困难、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不能到现 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可由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代理向团场(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没有直系亲属、监护人的,由其住所地的 连队(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申请残疾人证时,应以书面形式,授 权委托代理人申请残疾人证。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代理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名。3.代理人可代为申请人申领残疾人证。但有出现对原申领的 残疾人证有异议及办证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的,必须由申请人本 人到办证部门提出申请。4.言语障碍者须年满3周岁,精神障碍者须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二)受理:团场(镇、街道)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进行核验。1.对情况属实者,应予以受理;2.不属于属地管辖范围的,应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  — 9 — — 10 —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正;  4.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对于填写虚假信息,或者经告知提交的申请材料仍无法符 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评定:  1.申请人必须在残联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评定机构进行残 疾评定,逾期申请将失效。所有残疾人证核发一律依据评定机构的评定结论,各级残联不得以目测的方式予以评定。2.指定评定机构的评定医师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 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评定机构公章。(四)审核、公示、批准;1.师市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诊断证明等进行审核。2.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师市残联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评定 机构重新进行评定。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3.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连队(社区)和团场(镇、街道)残联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对于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进行初审和公示。4.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师市残联予以批准。5.师市残联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 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 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申请表、评定表、诊断证明材料复印件、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应妥善存档,长期保存。6.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或残疾评定结论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批准,相关材料留存残联。(五)发放:团场(镇、街道)残联发放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残疾人证。对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工作人员送证上门。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根据残疾人的需求紧急程度,对急需残疾人证者,开通绿色通道,随时按程序办理。
其他人员,由残联组织医学专家和残疾人集中鉴定办理,一年2次鉴定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办理残疾人证一律不收取工本费。办理残疾人证所产生的残疾诊评费、医学辅助检查费等评残医疗费用以及个人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残疾人评残医疗费用,由各师市根据实际 情况酌定减免办法。残疾诊评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医学辅助检查费收费标准按医疗价格目录执行。相关费用标准要进行公示。兵团、师市各级残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对残疾人证办理的宣传、组织、评残等工作予以补贴,减轻困难残疾人的经济负担。


常见问题解答
第二十四条 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持证残疾人在残疾人证有效期满一年内向批准残联免费申请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超过换证期限一年的,需重新申领。批准残联在新换 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换领时,批准残联对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有异议的,应书面通知换领残疾人到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 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旧证回收统一销毁。 第二十五条 补办。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办。第一次补办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 20 位 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办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第二十六条 重新评定。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办理程序参照新证申办流程。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 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持证残疾人原则上在前次鉴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如一年内确因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评定,需提供病历、师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变更。持证人的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 需变更残疾人证内容的,须持证人本人(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和 未成年残疾人须法定监护人)凭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和户 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信息变更、更正证明,到批准残联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批准残联审核证明材料,如情况属实,换发新证,同时收回旧证并统一销毁;如材料证据不充分,不予变更。  第二十八条 迁移。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团场(镇、街道)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见附件 5),残疾人户口迁出地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迁出地残联要留存1份申请表、评定表 等原始材料复印件备查。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 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团场(镇、 街道)残联登记入档。经审核符合发证标准的,户口迁入地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8 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 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 号)第2条: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户籍管理和透明公开原则,实行师市、团场(镇、街道)两级残联管理发放制度。根据《兵团人口界定办法》,凡属于兵团管辖的户籍人口中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 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六条 残疾人证可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领。申请人不得在申请、受理、评定等过程中无理取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