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1-00374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行政征收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行政征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对违法生育案件立案,并填写立案呈报表。 2.调查:由至少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对违法生育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对了解违法生育情况的其他人进行调查笔录。 3.告知权利: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决定: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规定的标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载明违法生育的事实和依据、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不服征收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5.送达: 依法依规送达当事人 6.执行: 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加处滞纳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疾控科 |
实施对象 | 相关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6350288 | 投诉电话 | 0997-635028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