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1-00370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权力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申请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受理条件;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业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根据评审结果、业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业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证书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予许可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疾控科 |
实施对象 | 相关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师市疾控中心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288/4617216 | 投诉电话 | 0997-635028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