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tkyx-2022-00069 | 发布机构: | |
| 生成日期: | 2022-11-30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 关键词: | |||
关于印发《师市2022年上半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目录》的通知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师市2022年上半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目录》已经师市2022年第9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师办公室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师市2022年上半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目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调整依据 | 调整类型 | 承接部门 | 批次 |
1 | 网信办 | 行政检查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网信办 | 市本级 |
2 | 网信办 | 其他 | 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 | 《数据安全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 新增职权类 | 网信办 | 市本级 |
3 | 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民政局 | 第一批 |
4 | 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离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民政局 | 第一批 |
5 | 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补发婚姻登记证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新增职权类 | 民政局 | 市本级 |
6 | 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民政局 | 第一批 |
7 | 人社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人社局 | 第一批 |
8 | 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人社局 | 第一批 |
9 | 人社局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四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人社局 | 第一批 |
10 | 人社局 | 行政检查 | 信访检查督查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11 | 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人社局 | 第二批 |
12 | 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九十四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人社局 | 第二批 |
13 | 人社局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七十九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人社局 | 第二批 |
14 | 人社局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人社局 | 第二批 |
15 | 人社局 | 行政强制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八十六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人社局 | 第二批 |
1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无此项行政许可内容。 | 取消职权类 | 第二批 | |
1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夜间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中考、高考期间在居民区和考点周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第六十二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生态环境局 | 第二批 |
1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七十一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生态环境局 | 第二批 |
1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无此项行政许可内容。 | 取消职权类 | 第二批 | |
2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无此项行政许可内容。 | 取消职权类 | 第二批 | |
21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第二批 |
2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二批 |
2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六条、第八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2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处罚(注销等级证书)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后,无相关内容。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2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三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2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2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2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2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查处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未按规定装载货物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13修订)第三十二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3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以及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船舶,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3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第五十六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3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第五十七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3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 2022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3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第一百零一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3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第六十四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3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 》第九十七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3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强制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 》第九十一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38 | 交通运输局 | 其他 | 兵团权限内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公交、站场等各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权 |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39 | 交通运输局 | 其他 |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第五十八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40 | 交通运输局 | 其他 | 权限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第三十九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41 | 交通运输局 | 其他 | 权限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第三十九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交通运输局 | 第一批 |
42 | 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监理资质审查申报 |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优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服务,精简申报程序,取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初审环节,调整为申请单位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4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4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4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4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证或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4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收购、销售、购进、运输的生鲜乳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4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备案开办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4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生产经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未按照规定生产经营及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5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免疫接种的,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5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5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5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防疫合格证、未办理跨省引种审批手续、未经检疫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5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附检疫证明屠宰经营运输动物,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参加动物展览演出比赛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5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5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5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5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操作技术规范,使用不合格兽药和器械,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防疫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5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和监测检测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批和已审批但不再具备生产许可条件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规定、不落实采购、生产、销售记录或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发现不主动召回或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产品、无标准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不符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审定或鉴定的畜禽品种,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有关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私自拆包分装、经营无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失效霉变的饲料,对销售饲料不落实购销台帐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准、无产品标签或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自配料不遵守自配料使用规范,对外提供自配料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销售种畜禽的、销售未附具标识的和伪造变造标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强制性规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含有禁用物质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出现群体发病和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病原分离时不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8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8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品种或者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苗种和怀卵新体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8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8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调运检疫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8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8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章操作农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8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8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中出具虚假论证报告或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8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或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8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9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审查的气象资料、伪造气象资料或其他原始资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9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9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9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放气球活动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9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9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9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发布或传播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9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9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9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0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违反防雷资质管理或其他行政许可的行为的情形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0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防雷装置管理规定情形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0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0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气象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0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0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0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0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0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0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1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1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1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1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规定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 转移职权类 | 水利局 | 第一批 |
11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1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1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强制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1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强制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代履行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1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强制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代履行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1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强制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履行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2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2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场所的查封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2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12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核准 | 根据关于公布《兵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农业农村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通知,已取消。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12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检查中发生生猪定点屠宰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2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未取得检疫证明、病死病害、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或者屠宰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2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2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2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2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他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为其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3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向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等条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3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3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3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及其数量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3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3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涂改、倒卖、出借、出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3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3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3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3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4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4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4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4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4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4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4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4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4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4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5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5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5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5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5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5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5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5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5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5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为非法行为提供屠宰场所和便利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6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6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6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6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6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6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6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6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6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6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屠宰场给予吊销证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7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对国家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进行预防免疫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7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7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7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7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7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7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7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7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7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8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8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8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8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8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8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8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8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8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8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9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9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9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9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9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9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9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9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9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19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0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0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0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0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0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0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0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0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0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0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1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1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1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1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无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检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带病的种畜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1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1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1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1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1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1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2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2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2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封锁区内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或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2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2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2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2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2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2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2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3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3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3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3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3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3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3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3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3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3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4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职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4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4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兽医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4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兽医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4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4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4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4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4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4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5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对国家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进行预防免疫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5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5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5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5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5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5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5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5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5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6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6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6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6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许可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6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6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6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6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6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6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7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7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7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7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7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7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7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生产农药或生产假农药及生产农药许可证允许之外农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7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违规生产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7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7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违法销售农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8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8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8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8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8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8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8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8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8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8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9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9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9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9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9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9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9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9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9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29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0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0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0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0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0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0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种子违反包装、标签、经营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06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07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08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09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10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11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12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种子销售包装、标签、档案管理及备案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13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14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15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强制 | 对在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行政强制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1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1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1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1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2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2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2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2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2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2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2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2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2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2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3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3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3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3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3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3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艺术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3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国家禁止交易的艺术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3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存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3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经营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3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4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4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4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4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质量等级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相应服务,或者擅自使用星级、等级标志、称谓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34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4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4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领队、导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34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4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4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5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5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5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5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5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5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5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5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5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5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6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6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6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6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6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6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6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经纪机构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6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6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文艺表演团体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6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商投资企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7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不规范开展考级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7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7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7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7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高危险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7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7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中违法使用用语或名称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7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7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7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8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8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8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8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8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8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8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8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8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8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9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9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9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9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9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9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未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9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9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业务工作外,使用、录制、传播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9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39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行为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40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40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0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0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经营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0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经营安全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0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0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0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0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0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1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1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1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1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1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1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1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1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1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1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2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2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2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2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2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2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2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2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违反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2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2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巡查情况未记入营业日志、未制止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制止无效未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3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3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3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3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3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3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3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3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3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3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4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4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4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4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4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4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4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4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4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4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5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产品提供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内容的文化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5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5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违规内容未报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5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对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进行记录备份或者未能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5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5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5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5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5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5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6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6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6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6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6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6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6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6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6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6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7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7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7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7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7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7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7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7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7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7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8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8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8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8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8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8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8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8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8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8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公告或未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9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9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9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开办机构变更重要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9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时,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9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9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9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电视台(站)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9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9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49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0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0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0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0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0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0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也未向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0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0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0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规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0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未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1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原因而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时,未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1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擅自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1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1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时,未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1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1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1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时将自查情况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1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1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时未能按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1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超过24小时,未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2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可预见的原因消除后,未及时恢复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2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向所涉及用户公告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2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时,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2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2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用户提供7X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2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对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X24小时人工服务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2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对需要上门维修的,自接报后24小时内未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2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未按时修复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2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违规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2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能有效处理用户投诉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3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3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时,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3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时,播放内容违法的视频点播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3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3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3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3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3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3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3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播出机构违反商业广告播出时长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4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播出机构违反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和数量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4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播出电视剧、电影时违规插播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4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4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4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4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播出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4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播出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4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违规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4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4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5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播出机构违规播出酒类商业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5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特定收听、收视时段,或者特定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5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5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5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5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5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聘请嘉宾违规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5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5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5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除涉外宾馆外其他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6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6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6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6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6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6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未按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6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6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6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6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规定利益关联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7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未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7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严格保管录制的音像资料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7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终止业务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7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7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的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7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7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7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7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7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3次以上违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8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8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8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8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8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8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8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8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8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8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9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9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9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9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9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9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9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9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9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59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0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0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0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0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0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0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0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0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0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0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1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1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12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虚假证明材料、错误数据或者不按标准进行检测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13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未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14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其他公益性演出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15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16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17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18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19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20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出租、转让频率、频段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21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转移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22 | 卫健委 | 行政征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2021年8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社会抚养费。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23 | 卫健委 | 其他 |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2021年9月9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废止。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24 | 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 1.对原职权名称“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处罚”调整为“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2.将法规条款由《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调整为第四十七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25 | 审计局 | 行政强制 | 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封存 | 1.将原职权名称“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调整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封存”;2.将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调整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26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对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 | 1.将原职权名称“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监督”调整为“对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2.新增职权依据《审计法》第二十六条,删除原引用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有关条款。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27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1.将原职权名称“财政预决算审计监督”调整为“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2.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八条,删除原引用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法规条款引用。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28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1.将原职权名称“国有金融机构审计监督”和“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合并为“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2.将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调整为《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删除原引用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法规条款引用。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29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1.将原职权名称“事业组织审计监督”调整为“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2.将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删除原引用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相关法规条款。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30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 1.将原职权名称“按已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开展审计监督”调整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和预算执行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2.将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删除原引用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相关法规条款。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31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1.将原职权名称“对社会保障基金、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审计监督”调整为“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2.将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删除原引用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相关法规条款。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32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将职权依据《审计法》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五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33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监督 | 1.将原职权名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情况审计监督”合并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监督”;2.将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五十八条;3.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条调整为第五条第一款;4.增加引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第二十五条;5.删除原引用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相关法规条款。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34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 1.将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2.删除原引用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相关法规条款。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35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1.将原职权名称“内部审计机构指导监督”调整为“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2.将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36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1.将原职权名称“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调整为“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2.将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37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 1.将原职权名称“对审计决定整改情况的审计监督”调整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跟踪检查”;2.职权依据新增引用《审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删除原引用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相关法规条款。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38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权 | 1.将原职权名称“要求提供资料权”调整为“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权”;2.将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39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检查权 | 1.将原职权名称“审计检查权”调整为“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检查权”;2.将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三十六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40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权 | 1.将原职权名称“调查取证权”调整为“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权”;2.将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调整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41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对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 1.将原职权名称“向金融机构查询权”调整为“对被审计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查询权”;2.将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调整为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42 | 审计局 | 行政检查 | 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主席令第100号)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等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 新增职权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43 | 审计局 | 其他 | 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申请冻结权 | 1.将原职权名称“申请冻结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调整为“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申请冻结权”;2.将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调整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44 | 审计局 | 其他 | 对被审计单位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有关款项权 | 1.将原职权名称“通知暂停拨付款项”调整为“对被审计单位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有关款项权”;2.将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调整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45 | 审计局 | 其他 | 对政府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处理、处罚 | 1.将原职权名称“对政府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审计处理、处罚”调整为“对政府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处理、处罚”;2.将职权依据由《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调整为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审计局 | 市本级 |
646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47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48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49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50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51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52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53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54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55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56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57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58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59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抽检的备份样品的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60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61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62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663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64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施行)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65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施行)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66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相关经营者违反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施行)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67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施行)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68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69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施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职权依据依法调整。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70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71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废止。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72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与其他职权名称、法律依据相同。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73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与其他职权重复,整合为一条。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74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与其他职权重复,整合为一条。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75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与其他条款合并。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76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和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与其他职权重复,整合为一条。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77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78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79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80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强制 | 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的临时扣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81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82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从事经营行为的处罚 |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作废,作废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83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处罚 |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84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685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受限法定代表人兼任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86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87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88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89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限制入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90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涉及吊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91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违规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692 | 市场监管局 | 其他 | 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确认、培训和监督管理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93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企业注册登记(师市辖区公司、非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师(市)辖区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94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公司的撤销和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95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96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对市场主体未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97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废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98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699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的处罚;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对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00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仍不履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百一十一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01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02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03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04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05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06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责令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07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08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09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10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11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12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13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合伙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14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业务,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15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16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17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18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19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720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奖励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 |
721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擅自使用他人已注册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22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内容进行职权名称调整第十四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23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24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三十四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25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三十六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26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27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28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三十三条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29 | 市场监管局 | 其他 | 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施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30 | 市场监管局 | 其他 | 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施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31 | 市场监管局 | 其他 | 企业(不含设立企业集团、分公司)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32 | 市场监管局 | 其他 | 企业申请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33 | 市场监管局 | 其他 |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34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35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涉及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36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37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38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取得、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39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召回产品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40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41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42 | 市场监管局 | 其他 | 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职权名称或依据调整类 | 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743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推广和销售未审定、未登记和应停止推广销售种子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744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种质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745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种子企业造假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746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747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结果不实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748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749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750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751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第三十一条 | 新增职权类 | 市场监管局 | 市本级 |
752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在兵团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在兵团事项库未找到。 | 取消职权类 | 第一批 | |
753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市区或者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不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四号)相抵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9月21日修正,施工噪音处罚额度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施工噪音处罚额度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754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零时至八时(北京时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四号)相抵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9月21日修正,施工噪音处罚额度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施工噪音处罚额度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 | 取消职权类 | 市本级 | |
755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四号2021年12月24日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 新增职权类 | 城市管理局 | 市本级 |
756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四号2021年12月24日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 新增职权类 | 城市管理局 | 市本级 |
757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四号2021年12月24日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 新增职权类 | 城市管理局 | 市本级 |
758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四号2021年12月24日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 新增职权类 | 城市管理局 | 市本级 |
759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未做硬化,对其他裸露场地未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进行集中堆放,没有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措施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增职权类 | 城市管理局 | 市本级 |
760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现场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未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增职权类 | 城市管理局 | 市本级 |
761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未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未及时修复路面;临时便道未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时洒水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增职权类 | 城市管理局 | 市本级 |
762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平整,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物料和建筑垃圾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增职权类 | 城市管理局 | 市本级 |
763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垃圾,未做有效覆盖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增职权类 | 城市管理局 | 市本级 |
764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增职权类 | 城市管理局 | 市本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