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4-2020-00108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科学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2.审核公示责任: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3.送达责任:参与制发文件予以送达,做到信息公开。发文予以表彰。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31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3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