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4-2020-00077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2015年9月21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七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表彰奖励前必须对拟表彰奖励授奖的个人和集体的事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其功绩、作用、影响的大小,实事求是的进行全面衡量,慎重决定奖励项目及等级。 2.受理阶段:一次性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并组织推荐阶段:组织人员对拟表彰奖励授奖的个人和集体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标准的拟表彰奖励授奖的个人和集体,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4.表彰阶段:根据审批情况做出决定,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5.公布阶段:制发表彰奖励决定送达,颁发相关奖励证书,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9037 | 投诉电话 | 0997-6359037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