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4-2020-00074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教育工作的督导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教育工作的督导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教育督导条例》(2012国务院令624号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
责任事项 | 1.督政责任:主要是对师市相关部门和下级行政单位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监督、指导。重点开展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督查。 2.督学责任:主要对师市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重点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3.处置责任: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向有关上级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4.监管责任: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5. 报告公示、公布责任: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向师党政及主管部门提交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9033 | 投诉电话 | 0997-635903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