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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4-2020-00073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0-05-1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8年3月10日)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发现违规违纪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教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市教育局班子会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承办机构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59035投诉电话0997-635903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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