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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4-2020-00072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0-05-1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承办机构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59035投诉电话0997-6359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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